问:因办案需要,想从看守所提人出所进行辨认,其法律依据和具体办案程序? 答: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的程序如下: 1.【文书呈批】办案机关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一式二份,看守所留存一份),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告书内应注明“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等法定原因; 2.【二人二证】侦查人员二人以上持《提讯提解证》和《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到看守所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 3.【提解要求】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应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犯罪嫌疑人安全和健康; 4.【健康检查】在押人员被被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 5.【异常说明】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解后送返在押人员的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有生命危险的,应当拒绝收押。 ①《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②《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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