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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二)

 神州国土 2023-01-17 发布于河北

01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当事人申请林权首次登记,但原森林资 源专项调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査对申请的宗地是否为林地认定不一 致的,能否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根据《森林法》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 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也就是说,只有林地才能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非林地不能办理林 权类不动产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 此,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宗地是否属于林地,承 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等。当申请宗地原林业专项调查认 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等非林地 时,应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地类、 承包或流转合同记载的用途等来认定是否属于林地,一致确认是林地 的,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存在不一致情形的,提请有权 人民政府认定地类后办理登记:如果确认为林地,则可以办理林权登 记;如果确认为耕地或者建设用地等非林地,则不能办理林权登记。

02

分散登记时期,当事人依法取得的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部分耕 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统一登记后,又来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的,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对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 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转移、抵押、 注销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并在数据库中备注“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或者草地”。在具体办理 过程中,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是指单纯的地类重叠没有权属纠纷的 情形。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一地多证”或者己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 的,需依法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03

 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书记载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与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不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 涵盖集体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全部集体土地。上世纪 80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 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社员自 留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的证书记载的林地所 有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不一致的, 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历史沿革、基本事实等,经相关权利 人达成一致后,予以明确所有权权利主体。权利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主体。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4

如何开展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

首先,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不是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 原林权登记资料,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外业工作量最小化的情况下能够基本实现数据的整合。其次,要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集中清理并整合建库。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广泛收集己有林权登记资料,包括:以往所有 的承包经营权数据、林权登记发证数据、林权调查数据等存量数据, 要坚持原林权登记数据的原始性,图形、属性和档案等资料真实反映 过去依法登记成果。

(2) 数据分析与规范化整理。分别对林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的 数据结构和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原有林权权利类型 转换分析、原林权证书结构转换分析、现势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分析、 冗余及缺失数据分析、图形数据拓扑关系分析等。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规范化整理,主要是对各项空间数据、 登记信息数据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对图形数据 进行拓扑问题处理、冗余图形清理和碎面处理,对属性数据和档案数 据进行数据归并和冗余数据清理,建立标准化的原始库,并通过宗地 代码、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号等建立空间数据、登记 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内在逻辑联系,从而解决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的问 题,确保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存在语义不一致的描述;解决数据类 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不统一的问题,实现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 域内,同一类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类型完全一致;解决在一个具体的地 理范围内空间参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相同比例尺下同一地理范围内 空间参考一致。

(3) 存量数据标准化转换。按《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 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林权登记存量 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存储于中间数据库。

(4) 数据釆集与补录。对于图形数据缺失但有纸质宗地图的, 在地籍调查系统中直接将纸质宗地图进行转绘(需注意原图纸的坐标 参考与现行不动产地籍调查坐标参考是否一致),实现宗地图矢量化; 对于资料缺失但能够直接在高清影像图上进行室内指界落宗,当事人 无异议的,无需实地调查。无纸质宗地图,确需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的,通过外业补测的方式获取宗地图形,从而实现无图宗地的补充上 图。对于属性数据缺失的,依据林权登记档案资料进行补录。对于档 案数据缺失的,补充并扫描纸质档案资料。对于在数据整合过程中需 要外业调查核实、补充测量、部门协调等问题,列出清单,提出处理 办法。

(5) 建立关联关系。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 的关联关系,实现林权登记存量数据的“图-属-档” 一体化。

(6) 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对建立“图-属-档”关联关系的林 权登记数据,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 元号。

(7) 数据检查入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结果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将成果导入 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8) 原登记资料挂接。将原始登记资料整编成电子文件,挂接在数据库中,以便于后期办理业务时查找和比对。

05

 如何开展林权宗地图矢量化?

林权宗地图矢量化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宗地图转绘到纸质地形图上,经扫描、配准后,进行图形 矢量化。具体步骤如下:

(1) 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纸质的分幅地形图(1:10000)进行拼 接,然后将已登记的林权宗地图形转绘到拼接的同一幅地形图上,形 成整村林权宗地一张图。

(2) 利用扫描工具对于已转绘好的1:10000地形图进行扫描。

(3) 利用GIS I具对扫描后的林权宗地图进行配准,并完成图 形的矢量化处理。

(4) 在GIST具中,将矢量化的林权宗地图和转绘的1:10000 地形图互相比较、检查、修正,并录入关键字,如宗地号、权利人, 以便在后期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关联。

二是以地形图或影像图为底图,在地籍调查系统或其他软件(如 GISI具)中,直接将纸质宗地图进行转绘,实现宗地图形的矢量化。

06

在原林权登记资料整合时,发现权属交叉或者地类重叠的,应 该如何处理?

在原林权登记资料整合时,发现权属交叉或者地类重叠的, 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对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不同地类界线 交叉重叠的,在数据整合入库时,以精度要求高的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地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调整。

(二) 对己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因原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 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供地单位协助用地单位应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省 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准书、林权证等)提交给不 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宗地在地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

(1) 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做出征收决 定的人民政府的嘱托(征收决定书),办理该宗地林权注销登记;

(2) 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 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 他登记。

(三) 分散登记时期,不同的有权部门在同一地块颁发了不同的权属证书,造成” 一地多证”的,在数据整合时,要在数据库中对己 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属交叉重叠情况予以标注。待相关权利人办理 业务时,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权属交叉重叠的情况,经相关权利人同 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更正登记,解决权属交叉重叠问题后,再办理登记。

07

林权登记数据整合移交过渡期,如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5.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履行登记职责,不能以资料未移交、 数据整合未完成为由不受理林权登记。在数据移交整合过渡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确保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办理。

(一)林权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协调林草部门,全面移交接收原林权登记档案 资料。尚未完成资料移交的,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受理一宗、调取一宗、 补录一宗、整合一宗方式依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二)登记资料整合过渡期,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

1. 林权地籍调查。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应依照不动产地籍调 查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办 理林权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开展地籍调查。

2. 与历史登记信息比对、审核。将林权地籍调査获取的拟申请登 记范围地形图与历史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档案资料尚未移交的,需林 草部门协助完成),避免权利交叉重叠。实践中,可先将新申请登记 的坐落、林班、小班信息转换成与历史登记资料中林业调查年度一致 的坐落、林班、小班信息后,进行初步比对,缩小比对范围,再将涉 及到相关林班、小班的已登记宗地附图信息与新申请登记宗地进行详 细比对,查找新申请登记宗地是否与己登记宗地范围交叉重叠。

3. 登簿发证。经比对没有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的,初审符合条件的 宗地,录入地籍调查数据和登记信息,进行登簿发证。通过比对,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告知申请 人情况,由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后,再申请办理 相应登记。

(三)已依法取得林权证,申请办理其他类型林权登记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补录一宗、整合一宗方式依申请办理 林权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开展宗地图形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 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入地籍数据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将纸 质宗地图扫描存放在预先设定的登记图件“中间库”或复印纸质宗地 图存放在宗地纸质档案,待数据整合时一并开展矢量化导入或图件转 绘录入工作。

1. 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 登记成果资料,根据申请的宗地,调取宗地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登 记的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并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将宗地档案 属性数据补录进不动产登记系统,图件数据仍用原登记的宗地附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

2. 宗地部分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在利用已有林权 登记成果,在补录受理宗地档案属性数据的基础上,涉及界址发生变 化的,利用原登记成果宗地图件,结合原调查成果开展界线变化的补 充调查,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指界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依法办理登记。具体工作中,图件缺失或界址不清的,根据权属来源资料重新核 实确认;对存在错误或权利交叉重叠的,属性数据、图形数据及纸质 档案在导入时要保留原始状态,在中间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同时告知 申请人交叉、冲突的情况,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 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再办理其他登记。

08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己经林业部门登记但尚未发放的林权证, 现在权利人申请发放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31号)规定,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发 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 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 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林 草部门依法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09

 如何准确把握和处理林权权属争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存在尚未 解决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林权权属 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己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政 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立案的或正在诉讼的;二是己经林权争议处理机 构证明尚未立案但正在协商处理的;三是在林权登记公告过程中存在 异议并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有权属争议或者经有关部门调查核 实确实存在权属不清的;四是集体林地承包、集体林权流转合同问题 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存在林权权属争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的,依据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再办理 登记。当事人因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纠纷印发的权属争议,可通 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后,再办理登记。

(2)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等建立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林权争议己经立案或 者尚未立案但正在协商处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林 权争议相关信息,并据此中止办理程序,待相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后, 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反馈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时,发现涉及国有林区 林权审批权源材料与已登记权利存在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转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处理后,再办理登记。

(4) 如果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10

林权登记后,又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原林权权利人如 果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能否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被依 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事 人不主动申请办理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 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 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权利人不主动 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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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首次登记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被法院判决或仲 裁机构裁定无效、撤销的,应该如何处理?

林权登记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权源材料被法院判 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无效、撤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 者依有权机关嘱托办理注销或者更正登记。但是如果该林权登记巳办 理了涉及林权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2

12. 登记原因文件有效,因登记人员错误或者遗漏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的,应该如何处理?

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己 经办理了涉及林权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3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与 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林地经营权继承规定有何不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 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 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 可以继续承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 包经营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 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都可以继续承包。已办理过首次登记的林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权利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登记机构 依继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为家庭承包户。依据《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 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 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 是由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见下文司法判例)。承包户全部 消亡后,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继 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14

 原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抵押登记时, 是否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再办理抵押登记?

权利人持有效的林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当予以办理,不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当事人要求换发不动产 权证的除外。银行要求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主动与 金融机构沟通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继续有效”原则,继续推进不动 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搭建“互联 网+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与银行建立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协同 办理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互通互认,无缝对接,快捷办理, 缩短抵押登记办理时间,便民利民。对于原林权登记只登记森林、林木权利人,没有明确林地权利人,或者林地权利人与林木权利人有冲突的,应按照“一体登记”原则, 由权利人协商,做到林木、林地权利人一致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15

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经营集体所 有林地的,如何办理登记?

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长期经营集 体所有林地,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作为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的, 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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