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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不应赚取商品的批零差利润,而应收取服务费

 天承办公室 2023-01-18 发布于江苏

为什么“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不应该赚取产品或商品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剩余价值),而应该倡导、主张、尝试和试行收取相应与合理的批零服务费”?

在现实中国,要想实现14亿全民的共同富裕,和想进一步拉动内需、拉动消费与拉动经济,甚或不用担心与顾虑美西方的“脱钩断链”与遏阻和“卡脖子〞等,那么,这个问题就是值得回答、必须回答和务必要反思与回答的。因为:

(一)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国家。因而,其14亿全体国民或社会分工成员即城乡居民(消费者),依据宪法,则享有与拥有和“占有与所有”其全部的社会生产资料及其资源与产物权或各类消费产物权的“宪法自由、权利与特权”。更享有权利、自由与特权,在参与各类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其服务的条件与基础上,去分享、共享、分配与再分配,甚至是占有、拥有与所有“一切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

然而,所谓分享与共享“一切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则就是指人们日常所购买与消费的“一切或全部的工农业产品与商品及其服务” 。换句话说,即人们均享有和拥有同等的条件与机会及能力,可以和能够去分享、共享、分配、再分配、购买这一切或全部的工农业产品与商品及其服务。

所以,要兑现和实现宪法所赋予其14亿全体国民与社会成员及其城乡居民(消费者)的这项“权利、自由与特权”,让其“全体人民”能够分享与共享“一切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即分享与共享其全部的工农业产品与商品及其服务”。那么,“其社会主义之商业企业,就不应该再赚取一切工农业产品或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与利润及其剩余价值,而应转变与调整为收取和赚取一定与相应或科学合理的批零服务费”。

因为,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平等、公正、公平、分配与再分配其全部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在其国家社会分配体制与机制上”,原本就应该进行的探索、尝试、努力、创新与实践。

(二)“一切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即全部的工农业产品与商品及其服务〞,又均是14亿全体国民与社会成员(城乡居民消费者)“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分工生产、劳动、协作、合作、团结及其相互服务基础上,才能够提供、保障、丰富和满足其全体国民与社会成员消费及其购物需求的”。

换句话说,一切或全部的工农业产品与商品及其服务,是由全体国民即由全体城乡居民(消费者)在社会分工条件下共同“生产、创造、制造与服务而提供的”,而不是由“商业企业及其商业经营者生产、创造、制造与服务而提供的”。即商业企业只是社会分工服务者,而不是一切或全部工农业产品与商品之价值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创造者、制造者与提供者。所以,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不应该赚取产品与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而应当收取和赚取一定或相应地“批零服务费”。而包含在“一切或全部工农业产品与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或剩余价值,则理应由全体国民即由其全体社会分工成员:城乡居民(消费者)分享、共享、分配与再分配,或占有与所有”。

(三)包含在“一切或全部工农业产品与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及利润,及其市场批零差收益与利润等,究竟应该由谁来赚取、分享、共享、分配与再分配〞等,它不仅仅是一个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是否平等与公正、公平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可持续与效率和效益是否高效的问题。

因为,剩余价值与利润,若分配的不科学与不合理,自然就会日趋和严重挫伤国民或社会成员(城乡居民消费者)参与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其服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若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与不公平,自然就会日趋和不断地拉大贫富差距与城乡差别还有不平等,或者是让“富者更富与穷人愈穷”等。

何况,商业企业,包括商业与贸易流通企业及其商品终端零售商们,均不是“产品与商品剩余价值及利润”的生产者与创造者,更不是其剩余价值及利润的实现者。生产与创造和实现其剩余价值及利润的;相反,恰恰是参与各项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其服务的最广大城乡居民(消费者)或全体国民与社会成员。所以,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及其终端零售商,是不应该赚取产品与商品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的;应该赚取与分享其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的,恰恰应该是全体社会分工成员及其最广大的城乡居民(消费者)。

(四)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创造价值;消费,实现价值。所以,让产品与商品的生产者、劳动者与资金资本投入者们,“赚取与分享”产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剩余价值及其利润,似乎或应该是天经地义和无可指责的。但是,包含在产品与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或者是剩余价值,若仅让“既不生产创造价值,又不实现价值”的“商业流通企业及其终端零售商”赚取与分享,而不让“既创造其价值,又实现其价值”的社会分工者最广大城乡居民(消费者)“赚取与分享”,这显然就是严重有失公允和不公正、不公平与不平等的。

因为这样的“剩余价值与利润分配形式及方式”,正是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和美西方所极力拥护、主张、推崇和倡导的。因此,若遵循与传承和“接轨”这样的“利益分配结构与体系”,结果必然只能有一个:“富人更富与穷人愈穷”。且依靠和依赖这样的“利益分配结构与体系”,要想实现最广大城乡居民(消费者)和全体国民与全体社会分工成员的富裕与共同富裕,显然就是不可能、不现实与不切实际的,同时也是会南辕北辙和事与愿违的。

再者,从事“商业贸易流通的企业及其产品与商品终端零售的人群与受众”,在全社会分工之人口结构中,仅占1~20%左右。所以,若坚持让“商业企业与终端零售商赚取和分享”产品或商品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那么,全社会能够因之“致富和富裕”的,则只能是1~20%的少数人及其群体。这,显然也呼应了许多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什么全世界1%或20%的富人,却占有与拥有了全世界99%或80%以上的社会生产资料及其资源与财富?包括美西方及其资本主义经济学,为什么极力推崇“丛林法则”与“二八定律”和认为“不平等与贫富差距,天经地义和永远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与消除”?甚至是在美西方,关于“不平等问题”,从来都不被其国家、政府、媒体与学者“研究、讨论与重视”,甚至众多的报刊与杂志根本就不会登载与发表有关“不平等问题〞的学术讨论与研究成果。因为在美西方的意识形态里,始终认为“贫富差距与不平等问题,原本就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社会现象和人类社会永远都不会改变的生存本质与自然生态及形态”。“弱肉強食”与“人分三六九等”,不仅是“丛林法则”,更是人与人之间能力、素质、社会关系、受教育程度和生理及其基因等最本质的差异、差别与区别。

所以,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如果继续坚持与遵循和“接轨”这样的“利益分配体系与结构”,或者是不做出“改革、改变、转变与调整”等,那么,要想在现实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则将必然是极为艰难和不可能的。被美西方继续盘剥、掠夺、“媷羊毛”、“卡脖子”、遏阻和迫使我们必须遵从其秩序与规则等,那也就再正常不过,且完全没有必要为此而大惊小怪,或觉得不可思议。否则,在他们眼中:中国,就是他们“最大的威胁与战略威胁”。

因此,在现实中国,若想实现14亿全民的共同富裕,和想轻松拉动内需、拉动消费与拉动经济,且不怕遭受与不惧美西方的“脱钩断链”、遏阻与“卡脖子”和不再依赖于美西方市场及其消费市场等。那么,社会主义的商业企业,就不应再赚取产品与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而应改为或转变与调整为收取一定或相应的“批零服务费”。

再者,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力及其生产与制造各类产品与商品的目的及其初心,并不应该是为了“赚钱与牟利〞和为了“赚取剩余价值与利润”;而应该是为了“最大化提供、保障、丰富与满足全体国民或全体社会成员(城乡居民消费者)”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人人各尽所能与各取所需〞。所以,社会主义商业企业,则不应“赚取”产品或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及其利润,而应“改革或调整”为“收取一定与相应的(比如:最高不超过10%的)“批零服务费”,从而把包含在产品与商品中的“市场批零差收益及利润”最大化地“让利与分配”给“最广大的社会分工成员即最广大的城乡居民(消费者),即让全体国民或全体社会成员人人均享有同等的条件与机会及能力,皆能日趋和循序地分享与共享“一切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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