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法关于旧楼加梯两个《答复》的出台,关于既有旧楼加装电梯是否适用《民法典》第278条的争论可以停止了。对此,本人不再参与讨论。 但是,想加梯的人高兴的太早了。看完《答复》后部分的内容,那就是三九天当头的一盆冰水。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小区内每家每户都对“加装电梯将占用的土地”“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没人可以减损全体业主参加投票的权利。去脑补小区全体业主投票的场面吧,想“达到四分之三同意”的可能性约等于零。 根据《立法法》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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