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楼加装电梯只需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可,是对《民法典》278条的极大误解。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并不适用于加装电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有“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这里所指的表决是指公共区域管理问题表决,并不包括新增建设,尤其是对部分业主的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况,根本不属于278条规定的范围。 如果损人利己能通过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岂不是天下大乱?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楼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坚持维权到底,绝不妥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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