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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之界限

 思明居士 2023-01-21 发布于河北

举个案例,王女士一家在北京市一个高档饭店为母亲庆生,却在饭菜里吃出了苍蝇,王女士很生气,向饭店老板索赔8万元,饭店老板认为王女士敲诈他,一分不赔。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把饭店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上饭店老板反诉王女士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的手段非法索要财物,王女士是过度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观点:

  首先,维权行为应当基于合法的维权基础,否则当然违法,消费者有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权利的行使需以权利真实存在为前提,维权行为必须具有合法依据,否则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其次,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存在边界,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一旦越过该权利边界,就不应再把消费者当作弱势群体看待,应当以犯罪论处。

简单的说,有理由要钱,哪怕要得过多都不构成犯罪,但别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利,没有理由要钱,原则上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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