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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狄某将辛苦攒下的950000元存某行8年,买房时取钱余额里

 lixj1028 2023-01-23 发布于天津
北京,狄某将辛苦攒下的950000元存某行8年,买房时取钱余额里一分不剩还倒欠该行150万元。该行表示钱已经被狄某取走了且取钱流程合规,狄某却表示自己没取过钱,感觉事有蹊跷狄某报了警。

据狄某说,自己明明从来没取过钱,卡一直带在身边,密码也没有透露给任何人,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他还特意开了存取款提醒功能,自己也从未接收到任何的通知。

狄某问及该行人员时,他们却表示狄某的钱早就被取走,而且还给他打出了流水,一切流程都合规合理。

钱不是自己取的,银行还有理有据,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狄某思前想后,心里有了一个大胆的推测,是不是该行内部人员所为?

于是狄某选择报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开始着手审查,结果还真发现了大问题。

@梅姐说法

民警发现狄某的这95万元存款分批次被人转走,转到一个叫李某的账户上,可狄某却表示他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

民警在对李某做人际关系调查时发现,李某和一个叫石某的人经常有大规模的资金往来,而石某的妻子张某正好是该行的柜员,于是民警就审问李某,很快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张某在一次给狄某办业务的时候,无意间看到了他的95万存款,正好她手里掌握着狄某的个人信息,最终张某没能忍住金钱的诱惑,三人合伙盗走了狄某的存款,狄某名下150万的借款也是他们所为。

1、张某的罪行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我们来看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为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

很显然本案的张某所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李某和石某所触犯的是盗窃罪无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李某和石某共同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确凿之下,没想到该行却以这是柜员个人行为与该行无关为由拒绝赔偿狄某,无奈狄某起诉该行。

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过错方,未能保护顾客的资金安全,张某隶属该行柜员,该行需要对此负责。

可该行却不认同这样的判决,并提出了他们的观点,认为张某虽是本行柜员,但是自己并没有允许认可她的行为,这事也让本行遭受到了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该行不服一审判决,又二次提起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该行的诉状被驳回后,始终拖着不执行判决。每次狄某去要钱,该行就避而不见。

终于狄某的的耐心被耗尽了,再次将该行起诉,最终该行被执行判决,狄某的钱终于讨回来了,150万的借款也被撤销,事情总算有了个圆满的结束。

狄某存款被柜员转走一事,您认为是柜员的责任还是该行的责任?您身边有类似事情发生吗?#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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