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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施工班组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劳务关系,主张的是“劳务费”或

 知行不疑 2023-01-25 发布于辽宁
最高法: 施工班组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劳务关系,主张的是“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施工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1.最高法院认为:
“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彭云瑞将工程分为油漆、涂料、吊顶等几项劳务班组,交由楚广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且楚广杰的工程款亦由彭云瑞项目部的员工林雪融进行的结算”、“楚广杰以四海建设公司员工的名义领取了工资,结合彭云瑞依据内部承包经营方式自行管理运作并完成案涉工程的事实,可以认定楚广杰其与彭云瑞形成了劳务关系”、“楚广杰并非独立的施工主体,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因此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四海建设公司、淮安明发公司主张付款责任”。
(2019)最高法民申3949号 楚广杰、林先杰、林雪融、彭云瑞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最高法院认为:
“四海公司与彭云瑞是内部承包关系,乐殿平为彭云瑞承包施工的淮安明发商业广场C地块项目中的1#2#3#6#泥水班组负责人;2017年1月10日彭云瑞签署的《淮安项目人工工资支付表》中确认应付乐殿平(班组)1.2.3.6内外收尾工资、2#1-3层点工工资;2016年11月15日,四海公司(甲方)与乐殿平(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亦明确'鉴于彭云瑞未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现就内部承包人彭云瑞拖欠乙方劳务费用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由此,乐殿平及其班组与彭云瑞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乐殿平在本案中诉请支付的也是'劳务费及利息’,申请再审中也认可拖欠的款项系'农民工工资’。故二审判决认定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 乐殿平、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彭云瑞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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