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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何也必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最高法案例简析

 三居士 2023-01-25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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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 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的该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上述三种情形均必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那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也必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 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的规定,一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必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案例索引:《程永爱、国营乐山造纸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最高法民申719号,2023年1月13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 判 长:方玲,审 判 员:王朝辉,审 判 员:蒋科

裁定日期:2022年12月14日。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 观点分析 】目前,在包括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在内的我国法例中,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1)一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2)一审被告提出反诉;(3)一审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但是,对于“一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亦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6条、第403条亦仅规定,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320号案例中甚至认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变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那么,为什么最高法院会在样本案例中认为,一审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且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呢?本文认为,理由大致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系一审原告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剥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3条亦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55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三、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一审原告有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以此为参照,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一审原告亦应有权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在样本案例中的观点应是基于该理由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虽然法律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最迟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一样亦属于原告的法定权利。无论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权利属性及法理角度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保持一致应为合理。即变更诉讼请求亦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否则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何也必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这一问题,以往多见于理论分析类文章,样本案例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实证,而且层级之高,司法实践中应灵活运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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