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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被抓说是涉嫌赌博法院判多久?——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赌博罪的裁判思路

 周钰淇律师团 2023-01-27 发布于上海

打牌被抓说是涉嫌赌博法院判多久?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赌博罪的裁判思路

(2023)沪律执第060号

前情提要:

案例①通过app软件创建名为“我要自摸”的亲友圈(ID号:100767),纠集多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局人民币4元的价格收取“台费”获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②伙同他人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别墅,设置35台“日本钢珠机”(具有赌博功能)供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蒙,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47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起,被告人王蒙通过“XX麻将”app软件创建名为“我要自摸”的亲友圈(ID号:100767),纠集多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局人民币4元的价格收取“台费”获利。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蒙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童某等11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被告人王蒙的支付宝、微信、“与你”账户截图、支付宝二维码截图、购买房卡记录截图、与赌客间转账记录截图、“与你”群聊天记录截图、“XX麻将”app亲友圈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涉案参赌人员童某等11人“XX麻将”app游戏截图、战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光盘,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蒙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王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王蒙对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赌博罪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审当庭口头宣判的罚金刑与裁判文书记载的罚金刑不同。

二审期间,王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起,上诉人王蒙通过“XX麻将”app软件创建名为“我要自摸”的亲友圈(ID号:100767),纠集多人在网络上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局人民币4元的价格收取“台费”获利。

二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王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唯原审当庭口头宣判对王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裁判文书判决主文第一项记载的罚金刑的处罚金额是人民币三千元,当庭口头宣判的罚金刑的处罚金额与裁决文书记载的罚金刑的处罚金额并不相同。本院认为,应当以有利于上诉人的口头宣判的内容确定本案罚金刑的处罚金额,王蒙针对罚金刑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王蒙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477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477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王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上诉人王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赌博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3、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 "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罪名解析: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下面一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赌博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雨婷,女,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XX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刘文选,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住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炜,男,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邹真超,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还亮,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邱艳娜,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已被释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邱艳娜、张佳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雨婷、刘文选、张佳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三名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检察员的意见。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邹真超伙同还亮、徐雨婷、刘文选等人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别墅,设置35台“日本钢珠机”(具有赌博功能)供孙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间,被告人张佳炜受雇为赌场客服人员,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邱艳娜明知被告人邹真超等人开设赌场仍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赌场的经营结算。经查,2019年5月15日至案发,上述赌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邱艳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3日,被告人张佳炜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严某、陈某1、周某1、张某1、周某2、王某1、孙某、沈某、张某2、刘某1、卞某、刘某2、陆某、陈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60智能摄像头二维码截图、支付宝收款码截图、支付宝收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赌博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等。被告人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邱艳娜、张佳炜在庭审中亦均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邹真超伙同还亮、徐雨婷、刘文选开设赌场;被告人张佳炜受雇担任赌场客服;被告人邱艳娜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赌场的经营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系主犯;被告人邱艳娜、张佳炜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邱艳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佳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邹真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还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徐雨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刘文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被告人邱艳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张佳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三十五台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徐雨婷提出,其有稳定工作,是因为前夫还亮才牵涉到案件里的,她积极检举,小孩尚幼,愿意退赔违法所得8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徐雨婷的辩护人提出:(1)徐雨婷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其检举的两名同案犯目前均已归案,具有立功表现;(2)徐雨婷与还亮XX,两人生育一子尚幼(目前4岁),经诊断具有XX症倾向,需要父母更多的陪护关爱,但目前徐雨婷与还亮两人同被收押,无人照顾小孩;(3)徐雨婷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徐雨婷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XX协议书、XX证、户籍资料、上海市XX中心诊断意见、还亮父母请求对徐雨婷从轻处罚的信件等复印材料。

上诉人刘文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刘文选无前科劣迹,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是出资者,但平时不参与赌场管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对刘文选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佳炜提出,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应构成自首;其量刑重于另案处理的与其罪行相似的同案犯有失公平。其辩护人提出,张佳炜受雇担任赌场客服,系从犯;张佳炜主动投案,到案后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认,只是在法律认识等相关问题上为自己作了一定辩解,并不能据此排除其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张佳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徐雨婷检举同案犯不构成立功,其如果在二审期间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二审法院可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基本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徐雨婷主动退赃人民币8万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邹真超、还亮与上诉人徐雨婷、刘文选合伙开设赌场,上诉人张佳炜受雇担任赌场客服,原审被告人邱艳娜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赌场的经营结算。上述人员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邹真超、还亮、徐雨婷、刘文选系主犯,张佳炜、邱艳娜系从犯。原判定性正确。

关于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虽然张佳炜、王某2(另案处理)是因为徐雨婷检举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调查而到案的,但是张、王系本案同案犯,徐检举的张、王两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目前尚未查实,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徐雨婷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诚,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徐雨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2)上诉人刘文选伙同邹真超、还亮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其中刘文选占股20%,非法获利颇丰,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刘文选及其辩护人所提刘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张佳炜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张佳炜及其辩护人所提张佳炜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根据上诉人刘文选、张佳炜以及原审被告人邹真超、还亮、邱艳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等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文选、张佳炜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上诉人徐雨婷到案后能积极检举,配合抓捕,其检举的两名同案犯目前均已归案;在二审期间又主动退赃,预缴罚金,认罪态度较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家庭状况、社区意见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徐雨婷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邹真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还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刘文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邱艳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张佳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三十五台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125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徐雨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雨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上诉人徐雨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所示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回到题目,不小心要债被抓法院判多久?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赌博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3.01.01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1.03.01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近似罪名:【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5.11.06 法复〔1995〕8号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1.11.02 粤高法发〔2001〕47号

一、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或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

对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

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的一般参赌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在做好取证工作,责令具结悔过后,可视其情节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其中以赌博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应以赌博罪论处。

七、办理利用“赛马”、“足球赛”等其他形式进行赌博的案件,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05.13 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05.16 沪高法〔2005〕123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的。

四、构成赌博犯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否获利,不影响认定主观目的。为抽头渔利、收取回扣或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为获取非法收益开设赌场的;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者收入主要来源的,均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实施下列直接帮助行为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一)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经营管理、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帮助的;

(二)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从中渔利达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赌资达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接受赌资者已构成赌博罪的;

(三)实施操盘、配码等与赌博直接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活动,但非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赌博罪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06.25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2.11.09 浙高法〔2012〕325号

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6.05 公通字〔2018〕17号

七十七 、为赌博提供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赌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8.10.16

第一百零六条为赌博提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300元以上的;

(十)在赌场内,为赌博提供工具等条件的;

(十一)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十三)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望风看场、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发牌做庄、兑换筹码,或者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收配赌资、抽头的;

(十四)在设有5台以上赌博机的场所内负责机币兑换、上退分数(点数)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直接帮助行为的;

(十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的;

(十六)多次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

(十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赌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

(一)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二)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二)经他人劝阻能及时停止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二)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五)在“二八杠”“百家乐”“斗牛”“牌九”等有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七)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八)召集、诱骗、教唆他人参与赌博的;

(九)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同事、邻居、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不按照赌博违法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20.10.16 公通字〔2020〕14号

(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 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 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

5.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6. 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 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

8. 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的通知 2020.12.16

第八条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累计10人以上,非从境外赌场获利而是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聚众赌博”,以赌博罪论处。

第十五条以赌博为业的本质是反复参与赌博,以赌博为常业或者兼业。对于有一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如果其参与赌博的频率高、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累计赌资大,嗜赌成性,以获取钱财为主要目的,或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方式的,也可以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第十六条网络赌博案件中未参与赌场分红,未持有赌场股份,仅掌握普通会员账号,在较短时间内,接受三人以上投注,赌资5 万元以上或抽头5 千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可认定为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1.01.01 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05.15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风险提示:

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作者个人办案研究的观点分享,数据均取自公开渠道,不保证其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仅供读者参考。同时鉴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规定多有细微出入,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构成具体的建议,也不代表作者所执业律所的观点。

本文纯属抛砖之作,如有不妥之处请不吝赐教。

  周钰淇  律师

2023 1 27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欢迎合作、咨询:18817577153(微信同号)烦请注明来源🧣/抖音/b站/知乎同名。

作者简介:

周钰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参与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

* 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王某涉嫌盗窃行政复议案

*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 白某与候某、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许某与某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王某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樊某与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秦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徐某等与滕州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橡胶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 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韩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 彭某与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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