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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备案的62类合同梳理汇总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3-01-28 发布于江苏
阅读提示:《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该条明确了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的法律效果。据该款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了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目前来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现对我国现行法律作了全面系统检索,将其中需经“批准”(含“同意”“核准”“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的合同分类整理给读者朋友。限于篇幅较大,本期推送需“备案”的62类合同,其他类型择期推送。

1.期货衍生品交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2.固体废物转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节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节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节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7.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节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8.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9.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0.可以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进出口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节录)
第十五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11.普通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12.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节录)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第一款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十九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节录)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财库〔2004〕104号)(节录)
第十六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节录)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6.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节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17.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8.境外印刷品委托印刷合同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19.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合同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节录)
第十八条第二款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0.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开放使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
21.进口药品购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节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合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节录)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3.放射性废物贮存合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4.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节录)
第十七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合同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节录)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委托生产合同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节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27.船舶管理服务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8.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节录)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29.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7号)(节录)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0.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节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31.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2.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合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3.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4.著作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35.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6.对外劳务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节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37.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购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8.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购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9.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40.保税区内的货物转让、转移合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41.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合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节录)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4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节录)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4.国防专利实施合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8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45.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节录)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46.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节录)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7.特殊标志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节录)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48.外国人来华登山议定书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49.聘用合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号)(节录)
第十二条第五款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50.对外合作出版合同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节录)
十、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
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国家出版局的同意;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或传记,须经国家出版局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51.武器装备研制合同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  国发〔1987〕7号)(节录)
第十一条  需国家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的合同,报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其中属于一级定型委员会审批定型项目的合同(不含附件),由使用部门报总参谋部和国防科工委备案。
其他的合同,经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
52.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节录)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53.保健食品进口合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节录)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54.班车定制客运合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5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合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节录)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合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节录)
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8.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 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的约定,经保险公司履行相应内部审查和决策程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章程约定,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协议或者竞价方式转让的,保险公司应当事先向投资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竞价的投资人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的规定。竞得保险公司股权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不予批准的,相关投资人应当自不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转出。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通过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按照合同条件转为股权的,或者通过质押权实现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合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节录)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60.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协议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节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前,可以自行依法达成协议,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61.典当行股份转让合同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节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62.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节录)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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