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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祖会降罪的!”和尚还俗后向寺庙索要工资,法院:驳回

 云语禅心 2023-01-29 发布于河南

广东佛山,男子赵某看破红尘,到佛山南海西樵山宝峰寺出家,颂经礼佛,当了和尚,

然而,作为一名佛门弟子,赵某并没能做到“四大皆空”、“六根清净”,仍然身在佛门,心系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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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2014年6月,赵某离开了宝峰寺,临走时,却与寺庙产生了经济纠纷。

赵某认为,自己在寺庙出家做和尚,替其接待香客,管理内部事务,与寺庙建立了劳动关系,寺庙应当支付自己工资。

而寺庙方面却拖欠了自己当年2个月的工资共计6400元,同时寺庙方面违法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寺庙方面,在听取了赵某的要求,一口回绝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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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宝峰寺告上了法院。

赵某提出:

1、宝峰寺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拖欠自己2014年1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共计6400元,应当依法支付。

2、宝峰寺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拒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1.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寺庙方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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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寺庙方面提出了答辩,称:

1、根据我国法律和宗教政策的规定,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

本案宝峰寺根据内部教规,是否向僧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以及如何发放,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应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不属法律管辖的范畴。

2、宝峰寺作为佛教寺庙,接受僧侣,为其提供修行的场所和便利条件,而不是为赵某提供劳动就业的用工单位。

3、赵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碟至宝峰寺自愿入驻挂单,其目的是佛学修行,而不是获得工资,赚取劳动报酬。

4、赵某入驻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工资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

5、本案宝峰寺作为佛教寺庙,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质,不能为赵某提供劳动就业岗位。

综上几点,法院应当驳回赵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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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宝峰寺的答辩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我国宗教政策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司法不应予以干预。

双方之间的争议,宜由宗教内部教义、教规,以及传统习俗处理。

因此,本案原告赵某和宝峰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随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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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后,赵某不服,向广东佛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其上诉请求,除了请求法院支持其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外,还另外提出了要求宝峰寺赔偿其上诉花费的相关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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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研究,经审理认为,本案赵某和宝峰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同时,赵某请求宝峰寺向其支付报酬和赔偿费用,于法无据,亦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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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上看,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用工资质,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本案中,宝峰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其根据我国法律和宗教政策开展活动,是为僧侣出家人提供修行,从事宗教活动,以及接受普通人宗教活动的场所。

寺庙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资质。

同时,本案中赵某是否应当获得报酬,以及如何获得,即寺庙内部的物质分配,不属于劳动关系。

应当根据“自治”和“自养”的原则,适用宗教教义、教规,以及习俗来处理。

而不应该上升至法律层面,动用司法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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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寺庙存在的功能和作用看,其重在“修行”,重在精神和宗教信仰,僧人主张“工资”,与佛教教义相悖。

佛教商业化,与佛教宗旨和教义,是相悖的。

传统上看,佛教讲究看淡名利,“四大皆空”,更注重精神层面的修行。

本案赵某出家到宝峰寺,其目的是“修行”,是对信仰、思想、精神方面的追求。

而宝峰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收赵某入驻修行,是为其修行提供场所和便利,而不是为其提供就业。

赵某要求支付工资和赔偿,违背了佛教教义,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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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很明显,本案赵某和宝峰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原告赵某和宝峰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中,宝峰寺是根据宗教政策,接受僧人入驻修行,为赵某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和为其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

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应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亦不能由司法干预。

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根据宗教内部的教义、教规,以及传统习俗处理。

最后,两审法院根据以上规定,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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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和尚坐拥豪宅,出行开豪车的报道,出现过不少,甚至疯传某某寺方丈身家上亿,持有多家公司股份。

佛教商业化,严重背离了佛教教义和宗旨,令人诟病。

本案判决结果,传递出了司法对此种现象的正确态度,导向鲜明,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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