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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女子家中办丧事时,意外得知采...

 lxqyizhong 2023-01-29 发布于江西
江苏南通,一女子家中办丧事时,意外得知采购回来的利群香烟是假烟。但此时香烟已经用完,女子手上没有证据。随后女子在同一超市处购买了同款香烟。确认又是买到假烟后,女子将超市老板告上法庭。可老板却以第一次购买的不是女子本人、第二次购买还未结账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女子的诉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陈某的至亲去世后,其经与家人商议并共同决定,全权委托当地一名有声望且相当有经验的男子张某帮忙处理丧礼期间相关事宜。

在办理丧事期间,张某关于采购事宜事先会先得征得陈某的同意,之后才会到其推荐的超市进行采购。一切看起来进展得很顺利,但丧礼结束后,陈某才从亲朋好友处得知,张某采购回来的香烟是假烟。

陈某听后气愤不已,随即就找出购买香烟的进货单,确认张某当时是以135元的价格从某超市老板处购买了30条香烟、合计支付了4050元后,陈某决定追究此事并故意拖延与张某对账。#潍说浪社会#

即陈某故意不对账、不结清尾款,是怕张某也参与其中。可当陈某得知当时购买回来的香烟已经一包不剩后,却又因手上没有证据,只好作罢。

可当陈某准备放弃追究此事时,张某却因要询问陈某至亲的“五七”仪式,准备采购多少条香烟及其他物品时,主动找到陈某。两人商谈过程中,陈某同意张某负责采购酒水、祭品等事宜,但借故说买香烟一事由其亲自去之前购买过的超市处取货。

随后陈某根据张某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找到该超市并购买了20条与之前购买过的同款香烟。陈某拿到收据后,让超市老板到时候再与张某结账。

确认购买到的20条均是假烟后,陈某毫不犹豫地拿着视频证据及收据等相关证据,向主管部门举报。拿到20条均是假烟的鉴定报告后,陈某同意与张某对账并结清所有款项。

一切都准备好后,陈某将超市老板告上法庭,主张其一方从被告处总共购买到50条、每条价值135元的假烟,烟款共计6750元。故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需退回烟款6750元并赔偿20250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陈某已经被欺诈过一次,其第二次亲自购买就是奔着取证而去的,因此陈某在举证方面没有任何问题。随后陈某在法庭上提供了收据、主管部门的鉴定报告及视频等证据,拟证明自己的主张。

可对于原告陈某一方的观点,超市老板却反驳称:

首先,购买30条香烟的当事人是张某并非陈某,且陈某亦不能证明其第一次销售的30条香烟是假烟,因此其一方认为陈某的主张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其次,消费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消费者已经付款。本案陈某到店只是取走20条香烟但未付款,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最后,陈某来取烟时全程录视频取证,不排除其有别的动机,且鉴定报告显示送检时间为陈某拿到香烟的几天后,因此其同时还怀疑香烟被人调包。

超市老板的辩解,粗看之下,好像有点道理。那么从法律上讲,双方的主张,谁会获得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一方与张某之间是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因此陈某有权对超市老板提出维权主张。

其次,陈某主张50条都是假烟、超市老板不承认,所以陈某要拿出能够证明50条都是假烟的证据来反驳超市老板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后果。

也就是说,陈某提交的视频及鉴定报告等证据,只能证明其一方购买的20条香烟是假烟,并不能证明其之前通过张某买回来的30香烟也是假烟。因此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陈某购买到20条假烟。

最后,陈某未当场支付烟款并不影响认定超市老板欺诈消费者的事实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具体而言,陈某属于消费者、超市老板属于商家,没有异议!因此,只要双方达成购销的意向,且商家一方实施了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商家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超市老板欺诈消费者陈某违法事实成立,但只判定超市老板承担20条假利群香烟退一赔三义务。即陈某可获得81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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