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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假农药或假兽药处理的案件,案由到底怎么写?

 农业A执法 2023-01-29 发布于江苏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几种情形,《农药管理条例》中也是这样。这些情形都对应同一个处罚条文。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这类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以经营未依法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案为例,能不能将“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表述为“经营假兽药案”?

这个问题至今仍有争议。

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案由表述方式:第一种,“经营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案”(不建议这一种,因为该表述不是法条原文;而且,该表述没有第二种表述准确);第二种,“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以涉案兽药的法律性质为依据);第三种,“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案”(以涉案兽药的法律性质为依据);第四种,“经营假兽药案”(以涉案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据)。

案卷评查中,有观点认为,不能将“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表述为“经营假兽药案”,否则一票否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表述,都有法律依据;将“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表述为“经营假兽药案”或者“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案”,不是法律适用错误,也不是定性错误。

首先,上述案件中,行政处罚案由的第一层次问题是法律问题,即定性问题。在这个环节,找法条给违法事实定性时不能找错。行政执法中,对于某个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既有法条明确规定这个行为违法,或者不直接规定某类行为违法但是明确规定将其按照某一类违法行为来处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情形,就是这样),同时又有法条规定了对这个行为如何处罚。无论是违反的法条,还是处罚的法条,都不能找错,否则属于定性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

其次,第二层次问题是规范性问题。如果违则与罚则中对违法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则不存第二层次的问题。上文提到的按照假兽药处理、按照假农药处理的案件,其案由就存在第二层次的问题。笔者理解,此时,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或第四种案由表述,都可以。具体选哪一种,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到底选哪一种,需要考虑案卷统一或规范管理的需要。

但是,不能认为将“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表述为“经营假兽药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二层次的问题与法律适用错误与否无关,仅仅是案件管理或规范、统一案由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范性”要求。即使不作这样的要求,也不会造成这些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或定性错误。进一步说,将“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表述为“经营假兽药案”不会造成处罚决定违法。

最后,对于上述案由表述规范性的问题,有关部门或条线可以作出规范统一表述的方式和要求。但是,这种要求不是“法律要求”,没有遵守这类要求的,依然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或定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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