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办案指引 作者 | 陈特律师团队
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那么,律师如何用好这个制度维护客户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如何办理?陈特律师团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站在律师的角度,梳理办案指南,供读者朋友参考。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为撤销之诉,将撤销之诉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称为前诉或前诉案件。
一、撤销之诉的使用场景
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既判力的效果。那么,如何改变已经生效的民商法律文书?以往的途径主要有再审、抗诉、申诉等。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了一种渠道,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撤销之诉,撤销的是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司法实践中,不乏恶意诉讼或者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设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未参加前诉案件的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
二、撤销之诉案件的原告
为了平衡既判力及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法律对撤销之诉的原告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前诉案件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注意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因为客户理解的第三人,通常较为宽泛,甚至等同于案外人。为了验证客户是否具备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做这样的假定:假如客户参加前诉案件,那么客户是不是第三人,客户对前诉案件的标的到底有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前诉案件的结果对客户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二者居其一,那么,客户具备了原告的资格。如果客户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为他不是前诉案件的第三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
具备了原告资格之外,还要看客户是否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的计算方式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至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三、撤销之诉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
撤销之诉案件的被告,是前诉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前诉案件中有第三人)。如果前诉案件中存在没有被判定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撤诉案件中,该第三人仍然被列为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通常不允许追加新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第三人。实践中,几乎不会出现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生效文书,提起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这样使得问题复杂化,且利益相关人员在前诉案件本应有救济途径。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如何表述诉讼请求?我们可以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并结合撤销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诉讼请求表述举例如下: 1.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环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
如果除了请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外,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则按照通常的起诉状列明诉讼请求的方式,一并列出,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 2.确认《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驳回原审原告益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即新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于前诉案件的合议庭。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证据准备
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动摇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因此,法律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原告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可以在证明内容适当叙述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前诉案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这是最基本的证据,而且,生效文书本身的信息量比较大。同时,在论述前诉生效文书内容错误,也依赖于这份证据。
3.证明在前诉案件未出庭且不是由于自己原因导致未出庭的证据
如《情况说明》证明未出庭原因的客观原因;如申请追加第三人被驳回的书面文件。
4.证明自身民事权益受损的证据;
如债权人申报通知,或者在一房二卖业务中,得知网签信息。
这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来确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5.证明前诉案件内容错误的证据
陈特律师团队认为,有些案件,没有新的证据直接证明证明错误,得运用原有证据推导内容错误。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规定和参考资料
1.民诉法第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92-316条),特别要注意,第297条规定了不予受理撤销之诉的情形。
3.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2016.4.19)。【点击阅读: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该纪要尽管是适用于北京区域,但理清了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关于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4.孙祥壮著《民事再审程序: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第七章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协调”。
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节选)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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