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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第三人撤销之诉办案指引(2017年最新总结)

 一山行人 2017-02-27

第三人撤销之诉办案指引


作者 | 陈特律师团队

 

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那么,律师如何用好这个制度维护客户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如何办理?陈特律师团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站在律师的角度,梳理办案指南,供读者朋友参考。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为撤销之诉,将撤销之诉针对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称为前诉或前诉案件。

 

一、撤销之诉的使用场景

 

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既判力的效果。那么,如何改变已经生效的民商法律文书?以往的途径主要有再审、抗诉、申诉等。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了一种渠道,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撤销之诉,撤销的是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司法实践中,不乏恶意诉讼或者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设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未参加前诉案件的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

 

二、撤销之诉案件的原告

 

为了平衡既判力及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法律对撤销之诉的原告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前诉案件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注意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因为客户理解的第三人,通常较为宽泛,甚至等同于案外人。为了验证客户是否具备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做这样的假定:假如客户参加前诉案件,那么客户是不是第三人,客户对前诉案件的标的到底有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前诉案件的结果对客户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二者居其一,那么,客户具备了原告的资格。如果客户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为他不是前诉案件的第三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

 

具备了原告资格之外,还要看客户是否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的计算方式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至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三、撤销之诉案件的被告和第三人

 

撤销之诉案件的被告,是前诉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前诉案件中有第三人)。如果前诉案件中存在没有被判定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撤诉案件中,该第三人仍然被列为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通常不允许追加新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第三人。实践中,几乎不会出现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生效文书,提起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这样使得问题复杂化,且利益相关人员在前诉案件本应有救济途径。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如何表述诉讼请求?我们可以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并结合撤销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诉讼请求表述举例如下:


1.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环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

 

如果除了请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外,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则按照通常的起诉状列明诉讼请求的方式,一并列出,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

2.确认《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驳回原审原告益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即新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于前诉案件的合议庭。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证据准备

 

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动摇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因此,法律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原告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可以在证明内容适当叙述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前诉案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这是最基本的证据,而且,生效文书本身的信息量比较大。同时,在论述前诉生效文书内容错误,也依赖于这份证据。

 

3.证明在前诉案件未出庭且不是由于自己原因导致未出庭的证据

 

如《情况说明》证明未出庭原因的客观原因;如申请追加第三人被驳回的书面文件。

 

4.证明自身民事权益受损的证据;

 

如债权人申报通知,或者在一房二卖业务中,得知网签信息。

 

这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来确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5.证明前诉案件内容错误的证据

 

陈特律师团队认为,有些案件,没有新的证据直接证明证明错误,得运用原有证据推导内容错误。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规定和参考资料

 

1.民诉法第56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92-316条),特别要注意,第297条规定了不予受理撤销之诉的情形。

 

3.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2016.4.19)。【点击阅读: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该纪要尽管是适用于北京区域,但理清了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关于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4.孙祥壮著《民事再审程序:从立法意图到司法实践》第七章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协调”。

 

 

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节选)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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