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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资吗?未支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新用户49686918 2023-01-29 发布于黑龙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由用人单位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为标准,按月向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以上规定,合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两个标准:一是按原来的工资水平支付;二是按月支付。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未按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这里就涉及到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的问题。

一、实务中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

案例:(2022)鲁民申1663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

案例:(2022)鲁民申615号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高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审法院对高某的该项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一般情况下,同一省份的司法口径较为统一,但以上两个案例均出自山东高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均在同一个月份,审判人员有两人重合,观点却截然不同)

文章图片1

汪正楼律师

二、江苏省的实务观点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仲裁委和法院的观点不同。

仲裁委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法院的司法口径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

案例:(2020)苏01民终6669号

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徐某实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而是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在停工留薪期间即使存在用人单位降低了工资标准或因其他原因拖欠工资,也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020)苏民申3561号

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待遇,其性质并非是劳动报酬,彭某以红金顶公司拖欠其停工留薪待遇为由,主张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虽然仲裁委与法院观点不同,但劳动争议案件,除非是一裁终局的案件,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观点。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能狭隘的仅理解为是劳动的对价,如果是一般平等民事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可以理解为是劳动的对价,但劳动法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法律拟制规定也要支付对价。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因为工伤不能工作期间的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发生工伤,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但因为工伤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者因工伤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不利后果不应归责于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且工伤是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是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受伤,用人单位作为受益方理应该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

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意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不降低,法律拟制为职工正常工作状态下可以获得的收入。工伤保险待遇的定性与拟制收入并不矛盾,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这种拟制收入的特别强调。我们不能因为对某项权利的特别保护而否定其本来的性质。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的解除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而《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同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已属根本违约,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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