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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审还能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吗?

 刑事律师朋礼松 2023-01-30 发布于浙江

关于原审法院“整体回避”(实际应为“不适宜审理”)的问题,此前很少会有碰到。但是面对某一具体个案,一审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决定,后二审上诉后被发回重审,那原来的一审法院还能继续审理该案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并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容易。

文 | 朋礼松 律师
最近因为考虑一个在办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回避问题,联想到一个实务中的特定情况:一审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在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后,该原一审法院还能继续审理该案么?

经初步研究,我发现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这里,本文尽量梳理清楚,一审法院不能审理的原因到底为何以及这个原因站不站得住脚。咱直接开解···

原一审法院是否需要回避,先搞清楚哪些人员需要回避···

严格来说,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回避,并不包括法院回避。所以,本文所谓的法院回避,其核心要义在于该法院的法官等人员回避,进而导致该法院不能继续审理所涉案件。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刑诉法规定的也很明确,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简单来说就是要「全部换人」。那好,既然原一审案件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决定,那简单来理解,就是原审委会的委员也不得作为合议庭成员。

那审委会的委员都是咋构成的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所以,审委会委员中至少有院长、副院长,还有一些资深法官(大多数时候包括法院业务庭的正/副庭长)。那院长、副院长、资深法官都回避了,那该法院还有无其他专业的资深法官来审理案件,这也得打个问号。

再者,如果此前该案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均作为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了讨论并作出决定(即使没有直接参与,也应当列席了),那发回重审后,重新组成并接手案件的业务庭法官,还能不能顶住各院内领导的压力,对案件作出公正评判,这又得打个问号了。

那就由此引申出第二个问题,审委会参与讨论决定的案件,有何确切的实质影响,这也直接决定了原一审法院还能不能继续审理。

审委会的决定,到底有何实质影响及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审委会作为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通俗点来理解,就是它针对个案所作出的决定,在该法院具有最高权威,即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那么,对于发回重审后的案件,直白点说,至少说明原审判决存在一些问题。既然如此,那原一审法院若是继续重新审理该案,几乎不可能做到不受此前审委会所作决定的无形制约/干预,进而也就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以,毫不夸张地说,基于现阶段的司法现状,从最大化减少不公正处理的因素干扰,原审法院的所有法官都需自行回避。

然而,仍是基于现阶段的司法现状,事实却并非如此!

在具体事项上,存在无法规避的矛盾,且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前所述,案件一审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该法院院长作为审委会委员也参与了,那发回重审后该院长就得回避。此时,若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对重组的审判人员提出回避,那该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又要由院长决定。院长自己都回避了,还怎么来决定审判人员要不要回避呢?让一个已经回避的院长来决定另外一些审判人员要不要回避,多矛盾呐,这是其一。

其二,当事人将丧失案件经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机会,甚至是直接被认定为无罪的机会。前述《意见》和《实施意见》中均明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诸多特殊案件,都存在经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必要。其中,对于“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则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要知道,对于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要么是院长批准,要么是院长直接提请。那咱们前面提到的矛盾难题又出现了——院长大人都已经回避了,咋还能再来操心这个事儿呢!

假设院长在原一审“鬼使神差”没有参与审委会的讨论决定,也没有在重审中回避,那是不是还有机会?

再看,按照《意见》第16条之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换句话说,如果重审案件属于「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类型,那刨除之前因自动回避的过半数人员,剩下的组成人员都已经凑不齐半数了,那此时的审委会也就名存实亡了,何谈启动?更遑论能给当事人无罪呢?

所以,回答本文的问题,在案件一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是不恰当的。

 @刑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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