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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的相关资料汇总

 独钓三秋 2023-02-01 发布于新疆

国有参股企业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的相关资料汇总

国有参股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国有股权,需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目前涉及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方式有两种,即:

1、非公开协议转让

经国资部门批准后,直接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2、产权交易股权转让

除非公开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基本流程及风险提示

1、形成持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决议文件

形成持股公司股东会决议,若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的,应取得持股公司过半数同意,决议应明确持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提出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股权向第三人转让。

风险提示:形成持股公司股东会决议,避免程序无效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形成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

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中应该尽量表明,转让股权的持有公司的现状及转让方的现状,以及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有利因素,写明具体转让方案内容。

风险提示:书写不明确,可能导致审批困难的情形。

3、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将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或转让方案向同级国资委报批审核,取得国资委批准。

风险提示:若要转让持股企业的全部国有股权的,还要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09号)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清产核资

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持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风险提示:配合第三方审计,协调做好持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协助义务,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5、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经国资委认可或核准评估结果

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基础价格依据。

风险提示:配合第三方评估,协调做好持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协助义务,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之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2009年05月0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6、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产权转让

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风险提示:在申请时贵公司应明确列明转让内容及条件,因转让公告期间不得擅自更改。贵公司可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第一次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得低于20天(工作日计算),一定要注意天数的计算是工作日,如果公告期内存在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计算入内的,并第一次结算后可办理延期(不得低于5天),不延期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止,转让交易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7、完成挂牌竞价转让,签订转让协议。

明确转让协议内容,约定转让款项期限,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支付方式。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价款约定期限应当自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贵公司亦可以申请受让方分期付清,但应在转让协议中约定首付款不少于总价款的30%(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剩余款项必须在一年内付清并应支付利息,需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8、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向国资委报备

以上流程可多步骤同时进行。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完善拟转让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文件及国资委报批手续,避免程序违法,同时做好审计和评估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挂牌竞价方式完成产权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及产权转让违法。

在程序合法及保障国有资产的情形下,交易转让国有股权,可有效盘活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产权转让(补充)

原则上,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进场交易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1. 信息披露方式:信息预披露+正式披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条件限制,如针对职工安置、债务承担等要求受让方出具承诺。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特别注意,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导致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则必须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信息披露结果处理:

1)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步:确定受让方。

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以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可以采取的竞价方式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方式。

第三步、协议转让

根据规定,特定情况下,转让方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以通过非公开的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1.允许协议转让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协议转让特殊情形:在协议转让情形中,一般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仍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但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也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且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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