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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实践】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新政2月起实施

 凯歌csto4h5aaq 2023-02-02 发布于辽宁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保障我市居民住房需求,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各业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委会的意见,于日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在归集业务政策方面,为对应单位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时间,方便缴存单位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原“调整基数执行年度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规定,调整为“调整基数执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提取业务政策方面,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要件“社保缴费证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业务要件“全款发票”,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后的政策在提取范围中增加了“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或托管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内容。

此外,调整后的政策在提取时间方面,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发放一年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修改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首次还款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请提取时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即偿还贷款的提取在贷款首次还款后,再次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公积金中心建议职工尽量延长提取期限,减少提供提取要件的次数。在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销户提取需提供的材料中,将“单位同意死亡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取的,需在《提取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或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代取人身份证”调整为“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即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提取业务,其他人申请提取则需要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贷款业务政策方面,调整后的政策在贷款条件中取消“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的政策要求,即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没有时间间隔要求。调整后的政策还对二手住房贷款流程进行了修改,在不予审批贷款情况中将“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借款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的”修改为“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的”,即不受理过完户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作者单位:丹东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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