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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

 中恒信律所 2023-02-03 发布于北京

有一起离奇的强奸案,男子与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关系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了义务”。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今天的内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科普 2.3-1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

200610月,被告人孙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相识,20089月,,被害人与被告人孙某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61413时许,被告人孙某至被害人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某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

20106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科普 2.3-2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科普 2.3-3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

当然,妻子嫁给丈夫却又拒绝性生活,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婚内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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