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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也构成强奸罪?强迫妻子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获刑!

 yebo11 2023-04-06 发布于辽宁

时事新闻 找法网 2023-04-06 12:03 发表于广东



利用夫妻关系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

强迫妻子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

多次殴打欲强迫妻子

再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

???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被告人牛XX,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6520时许,被告人牛XX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暂住地内,利用夫妻关系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妻子杨某(女,39岁,河南省人)与陌生男子孙某(另案处理)发生性关系;此后又多次殴打欲强迫杨某再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未果。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牛XX在其暂住地内被查获。

庭审中,被告人牛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牛XX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牛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没有强迫杨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2.被告人牛XX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淫乱罪或者其他更准确罪名;3.被告人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另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牛XX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发还清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X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牛XX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理,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XX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牛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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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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