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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名40岁女子洗浴会所约会19岁男子,不幸致其重伤,如何判罚

 新用户85765794 2022-08-29 发布于山东

“看他长得挺好看的,就想和他玩玩…”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性侵案件:十九岁的杨某高中毕业,无合适工作,经同村在城里打工的朋友介绍,在城某洗衣浴会所作服务生。

案发当天,来了三个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

在此期间,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期间,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饮料,随后三名女性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不久后杨某突然休克,三人吓坏了,连背带驮将杨某背到楼下,打出租车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杨某失去了性能力……

真是不可思议!以前有人调侃,男孩子在外面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可能觉得这是开玩笑,不过本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了,男性朋友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防护意识,一旦发现被侵犯要及时报警…

法律分析:

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三名嫌疑人利用迷药将被害人杨某迷晕之后,先后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并使其陷入休克状态,当然也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那么,对于三名嫌疑人来说,究竟构成何种罪名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构成强奸罪。

其实,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认为,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在本案中,三名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杨某陷入昏睡的状况,物质也不能反抗的情况之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三名嫌疑人大概率构成强制猥亵罪。

当然,可能会有很多网友提出疑问,不是说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对象是女性或者是儿童吗?本案的受害人是男同事,也构成犯罪吗?

从我国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于强制猥亵罪来说,我国刑法是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的。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急需完善,这才有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通常来讲,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本案中,三名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其使用下迷药的方式,使多名被害人杨某陷入沉睡的状况,处于不知、也不敢反抗的境地,之后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小时,也应当评价为刑事犯罪了,构成强制猥亵罪。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嫌疑人三名女嫌疑人构成强制猥亵罪,可能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法律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本案中,三名女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罪,再加上具有聚众情节,甚至包含致使被害人杨某重伤(丧失性能力)等因素,在不考虑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等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大家对此事如何看待呢?欢迎讨论。

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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