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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开办养老院,这样做定会“不受待见”

 新华养老週刊 2023-02-03 发布于河南

作者:何倩倩,本文摘选自《农村机构养老的落地困境、经营策略与发展路径——基于河南省平桥区的田野调查》,原文发表于中国农村观察2022.05;知识产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为编者拍摄,图文无关。全文约3200字,建议收藏阅读

位于豫东平原某农村的老年驿站

随着养老目标的变化,农民对机构养老服务产生了需求,为机构养老发展提供了空间。农村被视为潜力巨大的养老市场,这构成发展农村机构养老的基本动力。在理想状态下,机构养老服务会自发填补家庭养老的缺位。

然而,作为家庭养老之外的新型养老力量,机构养老进入农村的过程并不顺利,遭遇农民的排斥。养老机构在农村地区“遇冷”的主要原因是:养老服务供给过于重视满足老年人个体的需要,忽略了家庭是养老决策的基本单位这一客观事实。如果不改变这一做法,养老机构定会“不受待见”。从家庭整体角度看,农村机构养老面临的供需错位困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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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配置方面

在资源配置方面,机构养老成本显化与家庭养老支持能力弱化之间存在错位。

在家庭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城镇化等打破了家庭内部关系的均衡状态,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迅速下降,部分家庭中养老从应尽义务演变成为家庭负担。当下,结婚彩礼、进城买房和子女教育等构成农民家庭的发展性目标,完成这些目标需要消耗巨量的家庭资源。以信阳市平桥区为例,当地青年人结婚需要到城区购房,一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为30万元左右,加上轿车购置、房屋装修、彩礼和婚庆仪式支出,结婚花费将近百万元,给多数普通家庭带来了极大压力。面对外部压力,子代不断压榨老年人资源,形成了剥削性代际关系。

在家庭发展的重压之下,农民的收入能力与家庭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民不得不调整家庭策略,将家庭资源向下一代倾斜,优先保障年轻人的婚姻和子女教育等目标实现。

新的家庭发展性目标决定了家庭资源配置结构。家庭资源更多被分配到有利于家庭发展的方面,而维持家庭基本功能的支出呈现出收缩的特点,弱化了家庭对老年人养老的代际支持能力。这就导致子代仅为老年人提供少量资源,不少老年人通过降低基本生活需求来减少对家庭资源的占用。在家庭收入水平整体较低且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养老既要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又不能影响家庭的发展性目标,需在二者间维持最底线的平衡。这意味着农民仅有少量的养老资金来购买养老市场服务。

与家庭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服务属于一种高现金支出的市场服务。以笔者调研的平桥区某普通养老中心为例:一级收费标准针对有认知能力但需要提供全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每月收费2800~3000元;二级收费标准针对介于自理和专护之间的老年人,每月收费2400元;三级收费标准针对能够自理但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收费为1800~2200元;四级收费标准针对没有任何认知能力的老年人,护理费用每月3660元。老年人失能程度越高,护理介入程度越深,收费就越高。

按照这家养老机构的最低收费标准计算,一个农民家庭每年最低要承担约2万元的养老支出,这超过了当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养老支出构成家庭重要负担。机构养老导致农民货币化开支增加,使得养老从“零成本”“低成本”转变为“有成本”“高成本”。

对于正在迈向现代化的农民家庭来说,要实现低成本的养老,需要养老机构提供相对廉价的养老服务。当前一些地区养老机构的收费远远超出了农民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因此,机构养老在农村发展的阻力在于其无法提供与现阶段农民家庭有限资源相匹配的养老服务。

-02-

在服务内容方面

在服务内容方面,单一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与多元化的家庭需求之间存在错位。

农民的养老安排是高度嵌入家庭整体发展之中的,会根据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以期最低成本地满足家庭再生产的需要。农民的养老要与家庭的发展性目标协调统一,既不能因为养老问题耽误家庭发展,也不能因为家庭发展而完全不顾老年人的感受,导致“弃养老人”或者“老年人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正因为如此,农民家庭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选择是在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劳动力配置情况、家庭增收能力和家庭生命周期等因素后作出的理性判断。

位于河南省项城市永丰镇的闫庄幸福院。这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有政府投资改造,委托河南厚朴养老集团进行社会化运营。目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当老年人具备自养能力时,他作为生产者存在,属于农民家庭分工中的“半耕”部分,是对农民家庭劳动力的补充,对支持家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这一阶段,农民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最低。

随着年龄增加,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加上独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有所增加。子女如果被“拴”在家照顾老年人,必然会影响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完成家庭的发展性目标,甚至还有陷入贫困的风险。在该阶段,家庭对机构养老服务存在一定需求。随着身体状况继续恶化,老年人从半自理向完全失能过渡,进入失能状态的老年人彻底失去行动能力,将加重家庭照料负担。

在老年人完全失能的阶段,农民家庭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将老年人交给养老机构。与健康老人和半失能老人相比,失能老人的照料和护理费用最高,平桥区的收费标准是每月3000元以上,并且会依据照料需求层次增加而不断提高。村庄中仅有少数富裕农民家庭能够负担起如此高额的照料费用,大部分中低收入农民家庭被“拒之门外”。这使得农民家庭虽有养老服务购买意愿,但无法直接转化为实际购买行动。在此背景下,农民家庭通常会选择第二种照料方式,即子女承担照料责任。在平桥区农村,常见做法是子女轮流照料失能老人,帮助老年人度过最后时光。

结合上述分析,农民的养老安排是农民家庭综合各种因素而作出的理性决策,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策略性和阶段性。理想的机构养老服务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基础层面上对接好老人“养”的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特征提供精细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家庭对养老的多元化需求,使机构养老服务与家庭资源、劳动力分工和发展阶段相匹配。当前,大部分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偏重于前一方面,紧盯老年人个体的需要。显然,这种单一化的服务供给忽略了农民家庭的发展性目标和多元化需求,导致农民家庭机构养老服务购买意愿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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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感满足方面

在情感满足方面,机构养老中亲情体验缺失与家庭养老价值发挥不足之间存在错位。

家庭是老年人的精神归宿,其提供的亲密互动、情感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价值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在这个意义上,家庭养老虽然物质水平较低,甚至在功能上不够健全,但其价值的在场让老年人能够获得较为丰富的精神体验。

机构养老应充分挖掘家庭养老的潜力,利用孝道与亲情来满足入住老年人的情感需要。然而,当前养老机构的布局和管理均不利于家庭养老价值的发挥。

在空间分布上,养老机构出于成本考虑,一般在城郊地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表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在管理方面,养老机构按照“不出事”和“风险规避”的逻辑采取封闭式管理,将养老机构变成一座远离老年人熟悉环境的“孤岛”。

以上安排可能使老年人脱离家庭和社区,破坏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态,造成老年人与社区情境、社会网络和生活场景的隔离。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和生活系统因此在短期内发生彻底转变,从而使老年人缺乏家庭亲情滋润,在精神上产生“营养不良”等诸多问题。

机构养老或许能够在形式上替代家庭养老,但是,机构养老服务往往以现实功能满足为核心,只注重照料方式的改变,忽略了情感体验的重要性,这成为机构养老的先天弊端。不少老年人产生被子女抛弃的恐惧心理,一些老年人被子女送往养老机构后,会通过绝食、装病等极端做法进行抗议。

这些因素造成机构养老在农村养老话语中处于被“排斥”的状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方式,机构养老不仅是养老形式的变化,还涉及生活系统、心理适应和情感满足等方面。因此,在提供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情感、价值等方面的主观需求,是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对接农民家庭需求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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