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内容】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里既列明了含税金额,又列明了不含税金额,但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的金额,能否理解为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为“合同所列的金额”?能否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可以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理解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可以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分享↙传递友谊 | 在看↘就是鼓励![图片](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02/0405/260027787_2_2023020405302479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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