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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佛教因果论的解读

 若悟369 2023-02-05 发布于安徽

文 / 烽火台

佛教是讲究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认为人的不同的思维、语言和行为,会带来相应的后果,这种后果反馈到人的身上,又会造成相应的影响,不同的前因会造成不同的后果。人们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句话,就是来源于佛教教义。

从理论上讲,佛教的这一观点和形成的社会效应,应该属于正向的范畴,是绝大多数人乐于听到和看到的,大家都希望在繁杂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个必然的法则,能够惩恶扬善,造成一个清明的社会。

佛教对因果关系的论证,自认为严丝合缝,看懂了的人们会震慑于它严密的推理,从此不敢行危害他人的事情;同时也为了自己的美好未来,立志于多做好事,以便涅槃离世的时候有一个好的归宿。

佛教关于因果理论的核心观点,叫做“业力”。业力的意思,是指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这里也可以包括动物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业力的概念予以解释(《金刚经》有“所有一切众生之类:若卵生、若胎生,若湿生、若化生,若有色、若无色,若有想、若无想,若非有想、非无想,我皆令入无余涅槃而灭度之”的话语,其中的“若无想”指的就是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业力的范围不仅指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思维和语言,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不但人的行为会造成结果,人的思想活动和说出来的话、写出来的字,也可以产生相应的结果。在佛经中,所有这些都称之为业力。

在佛教这里,业力是人作用于自然、社会和周围的实在的效果,恰好不是虚空的东西。佛教说的空,是指人和事物的性质为空、终极为空,日常所见的物质和事件表现为“不固定”的状态,而人与事件行动和流动的过程则是实在的。通俗地讲,只要人和事物保持存在的状态,其行为结果就会发生作用。

那么,佛教是如何解释业力的形成、传导及其作用呢?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一旦动念、动口、动手(身、口、意),就会造成一定的结果,并在人的记忆和社会行为中被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及其结果,有的是当时发生作用,有的是后来发生作用,总之是要被记录、被传导,迟早都会发生作用的。佛家认为业力具有能动性,无论是一个人、一个群体,还是连续的人、连续的群体,随着人的活动的延续,业力总是要获得连续的传导和对后来的人、后来的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里面就有一个承认不承认人有来世的问题,从不同的佛经上看,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从佛教经典《金刚经》和《六祖坛经》上看,《金刚经》中如来的谈话多次讲到来世,似乎是承认人的来世的;而后期诞生的《六祖坛经》,几乎没有讲到这个观点,二者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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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认来世,关于业力传导的动力问题就容易理解了,随着人在来世的转化,业力自然就传导了下来;如果不承认来世,那么,业力的传导就只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代际遗传,就是父母通过生育把业力传导给婴儿,再由婴儿延续下去;二是通过群体接纳,使个人的活动结果通过群体活动传导下去,如“你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你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诸如此类。世上的伟大人物通过个人的业绩和影响传导业力,普通人也可以通过家族和子女的活动传导业力。总之,从人类活动的延续性上说,无论有无来世,业力的传导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

古人当然不知道现代物理的能量守恒定律,只是坚信人的活动结果不会无缘无故消失。从这个层面上说,以业力传导为中心的因果论,是有一定的现实和逻辑基础的。那么,人们对佛教因果论的怀疑是怎样产生的呢?首先从社会行为的层面讲,由于佛教对因果和业力的论证带有必然性,寻求的是人的行为影响的底层逻辑,从根本上拔高了人们对因果报应的期望值,人人希望在看得见的现世,完成善恶的恰当回馈。然而,从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依靠自然力量(抑或称之为客观力量)的作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这一点的。佛教为了保证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就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后面增加了一句补充性语言:“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按照佛教的因果论,这个说法增大了因果报应的可靠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回报无法在单个人的一生中兑现,佛教为了自圆其说,更多地把善恶的回报推迟到人们的来世或者更远的将来,而这些结果是否为真,无法通过人们的记忆和判断予以确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这句话的怀疑日益加深。

佛教的推理再精确,如果人们一直看不到实证结果,是无法采信它的观点的。群体活动的业力可以允许较长时空的反馈,如王朝覆灭的轨迹论证,许多时候从苗头到崩溃,需要花上几十年、上百年的时光(举例《万历十五年》);而个人回报的结论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这是人人都希望的结果,没有谁愿意做了善行而长久得不到回报,也没有谁愿意遇到伤害而看不到对坏人的惩处。

因果论在后来的学术界,论证最深入的是苏格兰学者大卫·休谟(David Hume,公元1711—1776年),他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否决了因果论的成立。就这还局限于自然界的现象。如果用休谟的学说检验社会学类型的因果论,那更是不着边际,原因是与自然界事物演化的过程相比,人类的社会行为具有更加复杂的内容和特性,属于极难观察和把握的范畴。因此,如果从逻辑论证的角度承认佛教的因果论,差距不啻于十万八千里。

现实情况是,如果人们信仰佛教的因果论,严格按照清规戒律行事,人自身和一定群体的表现就非常有品位;反之,如果有人不信佛教的因果论,随心所欲表达自己的言行,如果出现危害他人和违法乱纪的情况,除了受到有关组织的强力处罚和有关人员的及时反制,是不会受到其他力量制约的。尤其对一些有预谋有计划的大奸大恶者的行为,指望上天和业力去反制他们,几乎是天方夜谭。佛教后来创造出了“六道轮回”的理论,以及西方极乐世界的诱惑和十八层地狱的刑罚,但大多数人也只是看看罢了,并不把它们当真。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信教人员极少的国度里,这些东西多半是作为娱乐内容存在的。

总之,佛教的因果论是观察人们的实际生活得出的观点,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承认它在人类历史上的知识建树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对先贤学人的充分尊重。但人类知识演进到今天,科学的工具和人类的新鲜经验,很容易质疑和否定它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要说是一般事物的因果关系,就连自古以来人们认定不变的时间和空间(这二者是康德哲学体系的基础),也随着相对论的出现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思想应该随着现代科学和社会的演进与时俱进,不断修补和完善过去的知识。说到因果论的社会运用,也应该更多地去依赖于人类的法治建设,依靠制度和法治的力量惩恶扬善,而不应当只是等待佛祖宣示的因果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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