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如何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之案例汇编

 viviporh4ghgf2 2023-02-05 发布于北京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了结经济社会中存在的“三角债”、“连环债”等复杂之债的关系。然而,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利益与债务人、次债务人的经济自由,法律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设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在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中,笔者认为最难理解与适用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中“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但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生效案例,发现法院的裁判标准具有大致上的一致性,现将检索情况编成案例汇编列示如下:

一、李某稼、贺某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例索引

李某稼、贺某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148号]

裁判要旨

李某稼申请再审称:“凯盛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资产足以清偿贺某仁处债务。且贺某仁亦未对凯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故无证据证明凯盛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从而损害贺昆仁的债权。”本院评析如下:“......贺某仁对凯盛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凯盛公司至今未向贺某仁履行债务,亦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李某稼主张债权,致使贺某仁对凯盛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因此,贺某仁向次债务人李某稼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意见

驳回李某稼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未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亦可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与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

案例索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与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案[案号:(2015)粤高法民初字第5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并于2018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一、振戎能源公司向兴业银行中环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振戎香港公司、振戎资源公司、某某京安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振戎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振戎香港公司、振戎资源公司、某某京安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振戎能源公司追偿;三、卫某公司、上海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按各自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票面金额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振戎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兴业银行中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振戎能源公司未及时向泉州船舶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必然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并最终损害到债权人兴业银行中环支行的利益,即便泉州船舶公司的全部资产及权利已经质押给浦发银行也仍会实际损害到兴业银行中环支行的利益,故泉州船舶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意见

债权人兴业银行中环支行无须以向其他对债务人振戎能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为前提,而是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泉州船舶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三、南通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江苏泰华通化工有限公司、高某岭、李某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

南通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江苏泰华通化工有限公司、高某岭、李某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2)苏商终字第0018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即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原判认为对于设定担保的债权,在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行使保证权利之前,即使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亦不属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符。......南通粮油公司未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是在债务人永芳粮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代位行使债务人永芳粮油的权利,选择向次债务人追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将债权人向保证人追偿设定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前置条件,于法无据。

裁判意见

债权人南通粮油公司无须以向对债务人永芳粮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为前提,就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四、山西大唐岚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

案例索引

山西大唐岚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9)浙民终978号]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信达浙江分公司的到期债权虽有其他担保措施,但华创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大唐岚县公司的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信达浙江分公司造成损害,且在该应收账款已质押给信达浙江分公司的情况下,信达浙江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也是实现债权的方式,故对大唐岚县公司的该辩解亦不予采纳。......”

裁判意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信达浙江分公司无须以对债务人华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为前提,就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大唐岚县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五、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

案例索引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青民终124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53号、(2014)宁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宅公司、居易公司履行到期债务,中宅公司、居易公司作为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未履行,而中宅公司作为平安公安局的债权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平安公安局主张债权,致使银通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应当认定中宅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给银通公司造成了损害。”

裁判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无须对债务人的保证人主张权利,就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六、吕某与杨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案

案例索引

吕琦与杨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案[案号:(2019)闽0102民初951号]

裁判要旨

事实与理由:“......,大丰集团对吴中堂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可见,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不以债务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是否穷尽其他途径以追索债权为前提。......”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不以债务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是否穷尽其他途径以追索债权为前提。

分析以上案例可知,在如何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之“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有关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院在裁判标准上大致是统一的,即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亦无须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至于债权人是否需要先行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李治稼、贺昆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中的观点是债权人无须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观点大致是赞同的,因债权人未到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选择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肯定是基于理性上的经济人的考量。但笔者同时认为最好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区分,例如,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表明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基本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或次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转移的可能亟需债权人起诉查封,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一般债务人存有资产或资金足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最好先行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免过于影响次债务人的经济自由。然而,司法实务中,债务人的资产或资金开始可能足够清偿债务,但也存在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可能,如果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完全实现债权,再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资产或资金已经不足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情况对债权人又是一种不利的影响。故,司法实务中可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决定,总体上应考量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The end.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