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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一):立案

 法苑泛舟 2023-02-07 发布于重庆
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一):立案.mp319:13
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彬彬 温晗 侯小茗 陆薪宇 倪炜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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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我们逐步走出新冠阴霾。疫情三年,既是灾难也是挑战,为了应对重重障碍,我们主动或被动地改变了原有的习惯,网上立案、线上开庭、诉前调解等变化从无到有,从个案到普遍,已经深刻改变了律师执业环境。不经意间,程序问题变成了一门需要律师重新学习的课程。

本系列文章共分为五期,从民商事诉讼的立案、保全、一审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及执行程序出发,梳理了2022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上的重大调整,并结合多地司法实践经验分享心得感悟,以窥民事诉讼程序之生衍迭代,助力诸君2023年披荆斩棘。

立案程序之新规解读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立案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当事人往往默认立案成功的必然性,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更是忽略其难度和重要程度。然而,立案程序涉及到案件管辖的确认、案由的选择、前置调解的处理、立案材料的准备等多个环节和工作,诉讼代理人如能对案件立案程序要求精准把握,将对案件进程的推动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大大加快案件的程序进展,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本部分我们将针对2022年度立案程序方面的变化及新规进行解读。

一.管辖

1.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沉

变化及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摘要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大的、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有4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两档。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实务解读

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原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难以满足中外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进行了更新与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从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这也就意味着,涉外民商事案件从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转变为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

就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最高院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结合不同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从标的额角度界定了“争议标的额大”的标准。具体级别管辖规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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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渝金融法院正式建立

变化及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摘要

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2.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5.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实务解读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继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后设立的第三家金融法院,也是全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案。金融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案涉金额较高等一些问题,一方面对审判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较高,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组成专业审判队伍进行集中管辖既是审判的需求,同时也是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在裁判尺度和司法观点上,成渝金融法院的建立也能够推动案件裁判口径的趋同。

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并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职能定位,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重新划分。

需注意的是,成渝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与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相同,三家金融法院都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针对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多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变化

变化及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摘要

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摘要

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实务解读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此前最高院对于知产案件基本采用集中管辖的模式,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也开始逐渐下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辖,而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新规施行后,涉及发明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同时,最高院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充分考虑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标的额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同时为确保标准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当事人诉讼,除广东省有两种诉讼标的额标准外,其他省份实行省内一种诉讼标的额标准。

以上海为例,此前上海仅有浦东、徐汇、杨浦和普陀4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发布的新规将上海知识产权案件由集中管辖调整为属地管辖,能够更好地满足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解决案件分布不均衡等问题。诉讼代理人在处理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立案时,应当充分关注管辖规则的变化,以免因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导致立案时间的拖延。

二.在线立案

变化及新规

《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摘要

1.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现,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编辑软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证据清单应当按证据组(件)区分条目,同一组(件)证据拟定能够简明反映证据内容的组(件)标题,标题不得重名;证据清单中每一组(件)证据应当标明该组(件)序号和页数;补充递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证据组(件)的序号按顺序自然衔接上一份证据清单序号继续编号

2. 证据目录清单扫描件应当作为原告证据材料的首件材料单独上传,首次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文件名称统一为“证据目录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文件名称依次命名为“证据目录清单(二)”等。

3.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材料页下方右侧位置,页码编写以每组(件)证据为单位,无需编写连续总页码

4. 证据材料中如有数码照片或音视频文件的,应当在证据清单中单独作为证据组(件)标明并拟写标题

5. 纸质类证据材料应当进行扫描并保存为PDF文件后上传,同一组(件)内的材料应当合并在同一个PDF文件内,并应当与纸质材料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6. 电子证据材料形成后应当按照每组(件)证据分别上传,每一组(件)材料为1个PDF文件;PDF文件应当准确命名文件名,文件名格式为“(序号)-(证据标题)”,命名的序号和证据标题应当与证据目录清单上序号、证据标题保持一致;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命名,例:01-借款合同;

7. 音频文件证据材料应当制作形成文字稿,作为证据材料组成部分并纳入证据目录清单;

实务解读

根据2022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网上立案已成为诉讼当事人立案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传统的线下立案程序中,法院不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提出严格的范式要求,诉讼代理人会依据自身工作习惯对证据清单、证据编排作出安排。然而,在线立案因其无纸化操作的特性,法院对于电子诉讼材料的制作、命名、编目、归类均具有更高的规范化要求。如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于在线立案的材料规范及具体要求不甚了解,或会导致立案材料无法满足立案要求被法院退回,增加立案程序的时间,影响后续实体程序的进度,甚至造成财产保全时间的延后,增加当事人损失风险和代理人执业风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对在线立案的材料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参考价值,本文以上海法院对在线立案的材料要求为例进行说明。根据《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法院方将视情予以材料回退重新办理。实践中,在线立案材料递交常见的不规范做法包括文件未命名、文件格式不规范、未单独制作证据清单上传、证据未分组等。在线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1.单独制作证据清单;2.证据合并且命名准确;3.材料上传须一一对应。

三.调解前置

变化及新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等纠纷,在全市推开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针对上述符合调解前置条件的纠纷,法院可以径行安排诉前调解。

实务解读

针对前置调解程序,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

第一,应准确把握调解程序前置的适用范围,包括可适用调解程序前置的案件类型以及排除适用的范围,对于适用前置调解的案件类型,应及时向当事人予以释明。

第二,对于符合调解程序前置,但同时具有保全需求的案件,可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应当注意,原告起诉前或起诉时提出保全申请的,在保全未到位前,代理人应当提示法官谨慎决定是否进行诉前调解。

第三,如前置调解成功,为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调解阶段的部分行为效力可以及于诉讼阶段。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外,当事人一般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对于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的把握可有效推动诉讼程序的进展。

本期结语

民商事诉讼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和规范性。随着近年来程序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业务对于争议解决律师在程序上的把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系列文章的第一期,主要针对2022年度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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