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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项安排”属于遗嘱吗?

 紫薇院 2023-02-07 发布于甘肃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针对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且在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均由法律作出直接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基本案情

王大刚和李晓娥夫妇共育有一子二女,长子王亮,长女王艳、小女王虹。李晓娥于2015年去世,王大刚于2021年去世。在王大刚去世后,三位子女对王大刚遗产分割事宜协商一致,并订立协议:王大刚名下的房屋归王虹所有,王虹给王亮、王艳二人各40万;其余电器、家具等财产由王亮、王艳任选,剩余归王虹所有。三人签字后,在王虹尚未向王亮、王艳支付约定的款项时,王虹在其父的电脑中发现一份“身后事项安排”载明,王大刚的财产只有生前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给小女王虹用于办理王大刚的丧事及王李夫妇二人的合葬事宜;王艳为养女,在将其抚养成人后并未要求王艳履行赡养义务,故可将王大刚之妻李晓娥生前留下的一只金手镯交给王艳留作纪念;长子王亮经济宽裕,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留作纪念。王虹认为此份“身后事项安排”系父亲留下的遗嘱,遂将此事告知王亮和王艳。王亮也认为“身后事项安排”为父亲出于真实意愿而订立的遗嘱,表示同意按照“身后事项安排”处置遗产。但王艳坚持称其父生前并未提及其为养女之事,电脑中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订立的遗嘱,遂以电脑中的“身后事项安排”不属于遗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其父的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身后事项安排”明显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确认“身后事项安排”属被继承人王大刚本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同时,既然王艳等三兄妹已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有效协议,三方均应自觉履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艳的诉讼请求。王艳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王艳兄妹三人一致同意履行原来的协议,王艳撤回上诉。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自书遗嘱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二是遗嘱人亲自在遗嘱上签名;三是遗嘱人亲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王虹在其父王大刚电脑中查到的“身后事项安排”,是输入到电脑中的文本,并非本人亲笔书写,且没有签名和年、月、日,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本无法确认为遗嘱人本人所写,所以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亲自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是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身后事项安排”没有见证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注明,同样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更何况仅留存在电脑中,没有通过打印而成为纸质文件,所以在性质上也不能认定为打印遗嘱。

此外,针对没有遗嘱时的遗产继承处理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给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继承开始后,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优先自行协商继承,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王艳兄妹三人已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解决,且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三方应依照协议分割遗产,而非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遗产。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运生律师、罗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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