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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利率应以每年360日换算还是365日换算?

 xwdonkey 2023-02-07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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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已知年利率并据此换算日利率的情形。在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日利率按照年360日或者365日换算并不会对最终计算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若涉案标的额较大,日利率以年利率除以360还是除以365计算得出的利息额便会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日利率到底应以每年360日换算还是365日换算?本文就该问题作如下分析。
分析要点
一、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日利率的换算天数,合同双方可自行约定

通过检索,并未检索到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日利率的换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可对日利率的换算方式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方式或者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案例参考1:(2019)最高法民终1769号,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关于日利率计算问题 上述《贷款合同》第2.1.3条约定: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本案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因此,日利率按照年利率/360计算并无不当。上海佳程公司上诉认为日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365计算,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地方司法文件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日利率的换算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计算。”
201312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迟延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计算。由于利率政策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发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所依据的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该通知中明确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以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527日发布、921日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以及该条最后一款规定:“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1031日发布、200611日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

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

(一)多数法院按照每年360日换算处理。

案例参考2:(2019)黔01民终5217号,上诉人朱永芬与被上诉人张昌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其次,双方当事人对日利率的换算标准并无约定,则根据银行业惯例,由年利率折算为日利率应以360日计算,故上诉人的该条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按照360日计算日利率,上诉人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金额为2178824.35元。
案例参考3:(2019)最高法民终2004号,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达州银行万源支行是以'年利率÷360’作为日利率的计算方式。虽然《委托借款合同》没有对日利率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但'日利率=年利率÷360’为银行贷款的交易习惯,且广安万佳公司事实上也按此在履行,其并未提出异议,利息也已付清至201512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2005129]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因此,广安万佳公司认为日利率应按'年利率÷365’计算,其关于日利率计算错误而超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二、关于日利率计算方法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日利率换算标准按'年利率÷360天’计算,该计算方式系银行贷款的通行做法,广安万佳公司在偿还案涉贷款利息过程中亦按此标准履行,故广安万佳公司请求按'年利率÷365天’作为日结息计算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4:(2019)最高法民终447号,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认为部分:“2.关于日利率标准。首先,从刘庄公司与新集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借款本金50400万元的2012年借款利率计算标准反映,双方按季计息,且计息标准为日利率是年利率/360。其次,2014612日《还款协议》关于2013年未付利息为29761364.99元的约定,亦反映延续了上述计息标准和方式。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亦是明确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故中集公司主张按照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标准计算期间借款利息,该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参考5:(2020)最高法民终1193号,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案涉《借款合同》系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融兴公司作为借款人、东亚公司作为项目用款人而签订。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借款利息以365天还是360天作为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国家开发银行系银行,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案涉《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故就案涉《借款合同》而言,亦应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来换算日借款利率。在东亚公司与融兴公司在《资金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款人未能按照投资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或者挪用投资,应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复利、罚息计算方法和金额向投资人支付罚金,并加收已投资额2%的违约金。因此,融兴公司请求按照《借款合同》所适用的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具有合同依据。而一审法院针对融兴公司代东亚公司清偿国家开发银行所支出款项的利息,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的360天计算周期进行换算,亦无不当。融兴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以360天为计息周期进行换算,进而判决其多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6:(2020)最高法民申4932号,裕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裕程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双方均非金融机构,彼此之间也没有业务相关的交易习惯,因此在计算时不能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予以换算。并且,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审查认为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利率的法定国家机关,双方也约定按银行4倍利率计算违约金,故二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结息问题的通知》以360天作为年利率换算日利率并无不妥,裕程公司主张按照365天进行换算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参考7(执行):(2019)京执复119号,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案。康尔森投资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北京一中院执行裁定及执行通知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是:一、北京一中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开展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明确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同。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北京一中院在计算康尔森投资公司的执行案款时,如果计算日利率,应当以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但北京一中院却是以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日利率,再乘以具体的天数。北京一中院的计算方式违反了上述两个办案规范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北京一中院裁定计算日利率的方法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关于'人民币业务利率换算公式,即日利率=年利率(%÷360’的规定,驳回我公司的执行异议,该作法是完全错误的。(一)从文件的效力判断,'特别法应优于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属于'特别法。《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下发范围是各金融机构,并非人民法院,属于'一般法。《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在执行工作中的效力应当远远大于《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绕过上级法院专门规定,去优先适用银行的文件,完全没有任何道理。(二)从文件出台的顺序判断,'新法应优于旧法。《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出台于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出台于2005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北京一中院也应当适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工作规范,是强制性规定,不能选择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类案同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案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北京一中院应当在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康尔森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过程中,是综合案件的整体执行情况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康尔森投资公司对执行通知书提出的异议,北京一中院(2019)京01执异87号执行裁定予以驳回,本院予以维持。康尔森投资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8(公报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8号,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2. ……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从20091215日至20101019日(利率调整前一日)共308天,利率标准为5.76%,利息数额应为7884800元(4000万元×5.76%÷360×308天×4=7884800元)……。”
(二)少数法院按照每年365日换算处理。

案例参考9:(2018)粤03民终11837号,黄卫洪、李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在本案中,计算利息时应以本金乘以日利率再乘以计息天数,而日利率应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闰年按照366天)认定,计息天数应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进行认定。”
案例参考10(执行):(2020)京执复172号胡玉会等与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仲裁纠纷执行案。北京二中院认为:“三、此案计算利息时,日利率是否应当按照年化收益率30%÷360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执行中,应适度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该案执行实施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该案利息日利率计算标准为年化收益率30%÷365,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系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计、结息的规定,不能当然直接适用于该案执行程序。据此,异议人关于该案一般债务的日利率应该按照年化收益率30%÷360标准计算的异议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6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条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利率的确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逾5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三)迟延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由于利率政策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发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所依据的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闰年366),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总结
我国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日利率应以每年360日换算还是365日换算作出明确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首先考量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其次,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发文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不应适用于非金融机构,但多数法院还是会直接予以适用,以360为标准进行日利率的换算;当然,仍存有少数法院采用365日的换算标准(多适用于执行案件中)。
即落实在我们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一种解释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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