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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不起诉指导意见

 汤康康律师 2023-02-08 发布于安徽

两高对常见罪名有量刑指导意见,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过类案的追诉标准,但唯独是不起诉没有出台类似的指导意见。

这一定程度导致了各地不起诉标准差别很大。

目前来看不起诉率已经达到了25%,其中相对不起诉占到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还有一部分法定不起诉,这些不起诉标准往往是本地化的,因此就导致执法标准的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与量刑指导意见之前的量刑其实是一个状态,一开始不感觉有什么,还觉得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时间长了就会发现这与法治的统一十分不利。

我国各地虽然在经济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毕竟是车同轨、书同文的国家,而且很多常见多发罪名的不起诉标准也主要不是犯罪数额,比如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等等。

因此,即使我们承认经济发展水平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我们也不能承认道德水平、伦理要求和安全感期待方面有那么大的差别。

而且即使犯罪数额的入罪标准,比如盗窃罪,也是授权各地在一定数额范围内确定入罪标准,其数额差异是有限的,并不是允许各地随意设定入罪标准。

正是通过近年来量刑指导意见的持续规范,量刑的标准才能够相对统一,才能让公民在全国范围内感受到统一的司法尺度,感受到法治要求和正义标准的统一。

这种正义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树立的法治权威,避免各自为战。

不起诉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只是还没有进行系统的顶层规范。

有的人可能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已经联合制定了追诉标准,这个标准是不是就可以作为不起诉标准。

某种意义上它可以作为法定不起诉标准的参考,但肯定不可能成为相对不起诉的参考,因为相对不起诉已经是符合立案标准,但只是没有起诉的必要,但立案必要应该还是有的。

所以相对不起诉的标准肯定要高于追诉标准,肯定要单独设定。

即使法定不起诉标准,我认为也与追诉标准存在差异。

也就是法定不起诉标准与立案标准也不一致。

我们知道立案的时候,只是有一些线索,事实都没有开始调查,并不确定案件最终的面貌。

因此,追诉的标准往往相对比较低,从低入手允许侦查机关开始侦查,侦查到一定程度,符合追诉的条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判定这个标准仍然是显著轻微,最终仍然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既然可以法定不起诉了,那这个案子为什么还要查下去,这是因为不查下去就不能确定这个犯罪结果和数额到底是多少。

这就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确定,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侦查,其立案标准不能太高,导致甚多案件都无法启动侦查。

启动侦查是希望获得一个更加完整的事实面貌,这个案件全貌获得之后才方便做一个判断,尤其是对于财产犯罪,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因此案件伴随着侦查都会有一个逐渐显露的过程。

比如有些地区在立案标准和法定不起诉标准上就公检部门就进行各自表述,反而效果很好。

当然我也承认对于一些结果犯和情节犯,由于没有案件面貌的显露过程,那么立案标准和法定不起诉标准就可以保持一致,比如故意伤害行为,伤情鉴定不会有太多变化,那就可以保持一致。

但是对于相对不起诉,那一定是与追诉标准有一个距离的,有时候距离可能还不小,由于目前相对不起诉占到整个不起诉案件的比值比较高,这就意味着需要单独设定标准的内容还比较多,确实有单独规范的必要。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制定常见罪名不起诉标准就变得十分有意义,而且这个指导意见可以不断更新并扩大范围。

这个标准的出台还有一个特别价值就是有利于司法公开透明。

不要地方的各类不起诉标准并不公开透明,根本查不到,尤其是外地律师很难从公开渠道检索到这些标准。

这就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辩护,并由于规则的不透明,就会引发对不起诉处理公正性的质疑。

由最高检统一制定常见罪名不起诉标准并统一发布,这有利于社会全面仔细了解司法标准,从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当然全国统一的常见罪名不起诉标准也一定允许各地出台相应的细则,但这些细则因为格式较为统一,也比较容易了解掌握,而且罪名范围都基本一致,不起诉标准即使有差异也是相对有限的。

这样一来,既能够允许一定的地方差异,但更大程度上还是维护了法治的统一。

常见罪名不起诉指导意见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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