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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汤康康律师 2023-02-08 发布于安徽

裁判要点

收集整理了八遍2021年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分别有不同的认定。

一、公司人员代表公司签字并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专用章,该印章虽有“签定经济合同无效”的字样,但公司人员签定合同时是以项目部的名义,而该项目由公司承建,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实际由该工程项目使用,另一方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基于项目性质相信公司人员有代理权,公司人员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代理行为有效,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因该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2021)鲁1602民初327号】

二、当事人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印文为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此章签订经济类协议无效)印章,但其不享有公司的代理权,其应承担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清偿另一方的债务。【(2021)甘03民终488号】

三、从工程项目对外公示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是公司在项目上的安全员,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另有其人,即当事人不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职务和职权。合同上加盖的是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在签订合同的情境下技术专用章显然不具有代表公司主体资格的功能。【(2021)浙0206民初5328号】

四、根据供需合同文本显示,当事人在需方单位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公司技术专用章,该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结合当事人的自认和公司的答辩,合同买方不是公司。【(2021)鲁0883民初1388号】

五、虽一方与另一方签订的协议书中一方以公司项目部代表的身份与另一方签订,并加盖了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但因案涉项目未开工,按照常理公司也不可能成立项目部,更不会去刻制技术专用章。在公司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协议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项目的技术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故在协议书中加盖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2020)浙07民终5154号】

六、结算单上有项目部加盖了技术专用章,有经手人签名,混凝土也有规格和标号,也应当有技术成分,故在结算单上加盖技术专用章,不仅仅是对数量及金额的认定,还是对混凝土质量的认可。法院予以认可。【(2020)湘0105民初9743号】

七、一方提交了加盖公司技术专用章的材料月结算单,拟证明双方对已供货物作出了统计结算,公司认可该结算单中载明的供货数量,但主张该结算单无公司人员签字,对该结算单中记载的除货物数量外事项均不予认可。对该材料月结算单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定,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不得用于结算单,故对该结算单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定,该结算单不能视为双方已经作出结算。【(2021)鲁01民终8146号】

八、当事人作为项目总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该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2021)湘01民终7914号】

从以上情形来看,项目技术专用章不是一定对公司产生效力,也不是一定不产生效力,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关键在于加盖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的人是否代表公司。

一、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18日,湘华公司与厉某签订《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湘华公司承揽的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内部责任承包给厉某,同时设立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长沙天气雷达站项目部),由厉某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该工程由厉某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自负盈亏,项目保修及经营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8月25日,长沙天气雷达站项目部与陆某签订《石材安装合同》,厉某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技术专用章,陆某在乙方处签字。该石材安装合同约定:由陆某承包长沙天气雷达站项目部石材安装工程的制作、施工及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之后,长沙天气雷达站项目部应在竣工验收的60日之内结清尾款;合同第十条关于双方责任未明确约定长沙雷达站项目部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019年7月18日,陆某与厉某对石材工程进行结算并在材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结算金额为1049974元,厉某陆续向陆某支付500000元工程款,湘华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陆某转账支付45000元工程款,但仍有504974元工程款未结清,故陆某于2021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遂酿成本案纠纷。
二、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厉某作为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总负责人,代表湘华公司与陆某签订《石材安装合同》,并加盖了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技术专用章,该石材安装合同对陆某及湘华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湘华公司与厉某签订《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虽约定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施工工程由厉某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自负盈亏,项目保修及经营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但该《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表明厉某取得代表湘华公司对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工程进行建设施工管理的资格,“经营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对湘华公司和厉某之外的人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且湘华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陆某支付石材安装工程款的行为表明,陆某有理由相信厉某签订和部分履行《石材安装合同》的行为代表湘华公司,故因《石材安装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湘华公司承担。

根据陆某与厉某签字确认的石材工程结算单,湘华公司应向陆某支付的工程款为1049974元,现湘华公司已支付545000元,陆某主张湘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497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陆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因《石材安装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故对陆某无权要求湘华公司从2019年8月8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湘华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确会给陆某造成一定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湘华公司应当自陆某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陆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湘华公司应否向陆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为了全面履行公司与湖南省气象台签订的《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强化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甲方(湘华公司)同意由乙方(厉某)对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施工工程施工及全面经营管理实行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将双方友好协商决定设立“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施工项目部”,并由乙方担任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供双方遵守”。各方均认可厉某作为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总负责人,且厉某与陆某签订《石材安装合同》时出示了《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且在《石材安装合同》加盖了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气雷达站业务用房项目技术专用章。在履行《石材安装合同》的过程中,2019年7月18日,陆某与厉某对石材工程进行结算并在材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结算金额为1049974元,厉某陆续向陆某支付500000元工程款,湘华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陆某转账支付45000元工程款,但仍有504974元工程款未结清。

从上述《石材安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来看,本案中厉某的行为对湘华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一审判定《石材安装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湘华公司承担,湘华公司应向陆某支付工程款504974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湘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湘01民终7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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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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