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世纪欧洲城市制度与近代西方法律变革

 茶香飘万里 2023-02-09 发布于山西

中世纪后期出现了带有独特的特征的新兴城市,这些城市所拥有的最显著的独特性,就是它们具有从未有过的自治性,它不仅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组织城市管理体系的权力。

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序幕在中世纪晚期被真正拉开;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法制现代化最早在西方世界启动,而其导源就是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的全面变革,尤其是城市的兴起和城市制度的建立。

美国著名学者罗纳穗帕尔曼说:一个人若不先了解一切伟大的历史变革何时发生、怎样发生,就肯定不会知道它为什么会发生。因此,深入研究西方中世纪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列西方法制现代化的产生的演进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揭示西方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内在机理,从而对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当代的法制改革提供富有意义的借鉴作用。

基于此,本文从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变迁入手,考察城市在西方的兴起与城市制度的架构和特征,并在着重研究城市法的基础上,多方位地揭示中世纪西方城市制度对近代西方法律变革的意义所在。

一、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制度的特征

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时代,史称“黑暗的中世纪”。然而,虽然西方文明之光掩没在宗教愚昧的黑暗之中,历史发展的趋势却并束被完全阻挡,社会发展在11世纪左右仍表现出了强烈的势头正如法国史学家基佐所指出的:“人的活力跟土地的生机一个道理。活动才停止,生机已再次显露、萌发,而后欣欣向荣。正是在这一时期.人的活力充分展现在历史的进步之中,推动欧洲社会进入了一个变革和转折的时代。

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而言,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变迁主要表现在农业人口的扩展和外移、商业和工业的蓬勃兴起、教会的改革、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自治的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城市的兴起和城市自治运动则成为这一时期社会变革最引人注目的表征,城市运动比任何其它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

中世纪后期,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以致商业的复兴.城市在欧洲大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从11-15世纪,欧洲大约诞生了5000个新兴城市和城镇。而在14世纪,有些地方约有50%以上的人口由农业转向了商业和工业。许多城市人口都超过一万,甚至有超20万人口的城市出现“城市”一词在西方并不陌生,古希腊和古罗马对代就有所谓的城市,但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却有着独特的特征.从而使它与近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这种独特性就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市场中心,还是一个文化中心。更为独特的是,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具有从未有过的自治性,它不仅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组织城市管理体系的权力在城市中,“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是主权宴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订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

正因为如此,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才成为西方历史上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同样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城市的起源有许多种学说,归根到底,“就城市的发展来说,基本的共同原则:这些城市中心源于同一个有原动力的和积极的因素,就是贸易。

这种贸易不仅包括商业的贸易,也包含了工业,尤其是手工业的贸易在城市之中,一个人要想能保持公民身份或参政,就必须从事一种工业或经商,商贾认为他们的被敬重是由于经营了商业最初的城市就来源于对从商者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往往来自于由国王签署颁发的城市特许状。它是城市获得自治权利的根据,因此,自治城市的所有制度都依此而产生,从这一向度而言.这些特许状就成为城市的“宪法。

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核心表现就在于它有权制订自已的对内对外制度,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制度总体上而言,当时的城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保护和促进商业和工业的制度为主体的私法制度和以城市政治制度为主体的公法制度,如行政管理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和对外交往制度等。由于在11-12世纪,西方城市的形成并非沿固定模式,加上当时欧洲政治、经济、军事环境的差异,导致中世纪城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混乱性。总体而言,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世俗性。中世纪城市制度的形成与西方宗教改革有很大关联。而西方中世纪宗教改革的特征之一便是教会与世俗世界的分离。因此,中世纪城市制度一经确立,就力图与教会世界形成独立的态势,从而形成了这一本质意义上的特征。城市把自己看成是世俗的政治体,并不要求自己去适用宗教法律,举行圣礼或宣传宗教教义,而是把那些事务留给教会,这一事实是其作为西方意义上的城市所具有的一个本质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中世纪城市制度的这种世俗性并不是彻底的。在那个时代并不能要求同时城市也不可能一下子完全脱离教会的影响。虽然“它们完全脱离教会,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欧洲第一批世俗国家。不过城市的许多精神和特性还是来源于教会。

宗教性。在城市制度中,行会规章和特许状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会享有自己订立规章和交易规附的权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凡有行会的地方.行会又是立法团体。”同时,宣誓和结盟也是城市建立的普遍仪式之一.因为“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一种庄严的集体宣誓或一系列誓约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誓约是由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当时的这种仪式带有明显的宗教性特征。因此,在各自依靠包括宗教宣誓在内的宗教价值或仪式结台起来这一意义上,11-12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是宗教的联合。

自治性。中世纪城市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在城市本身相对于封建领主的独立上,也表现在城市具有独立管理其对内和对讣事务上同时还表现为作为城市市民身份独立和可以自我管理上马克斯·韦伯曾详尽地分析了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性,他认为在城市自治的高峰时代,城市的成果相互之问形态各异,丰富多彩,主要表现在:

(1) 政治上的独立自主;

(2) 城市本身以及同业公会和行会的自治章程;

(3) 不受外来干预的法院机关和行政机关;

(4) 城市有对市民征税的权力,而市民对外则免息和免税;

(5) 市场权利的独立化,即市场属于城市,市议会到处都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封建领主对市场的控制和监督权;

(6) 城市市民与非城市市民的分化,在中世纪城市特殊的政治和经济特点中产生了对非城市市民阶层的态度。

不平衡性。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是一个分崩离析的社会,民旅国家还未形成,城市制度也没有统一性。同时由于各个分散的地区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导致当时各城市的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不仅表现在各城市内部各种制度中不同程度地与封建制度及教会相联系,而且表现在城市制度作用的范国(即自治制度)上的不平衡性。以城市的性质而言,当时的欧洲,既存在完全自治的城市共和国、也存在半自治的城市,还存在局部自浩的城市社区。

这种不平衡性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则在于贵族与人民之间力量对比的不同。因为它是以两种权力,即贵族与_凡民团体的权利之间的一种明示的或默示的协议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从两者之间的一种平衡或者说协议所得的结果。

形式多样性。城市制度形成初期,各城市问的制度形成方式形态各异,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化特征。有的城市自治制度渊源于特许状的签署,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其制度体系;“基佐指出:在12一13世纪,政府曾颁发236条美于城市自治体的法令”。有的城市则通过宣誓结盟形式宣布摆脱封建领主的统治;许多城市则要以暴力方式推翻旧的统治,建立新的城市共同体,以实现自治在中世纪后期,许多城市的兴起往往就是拉锯式的血腥革命的最终结果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

长期的聚居,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经验终于在居民中间养戚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那反映在以和平方式要求领主,不能是伯爵、主教或住持,承认城市为一个自治社会,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

不稳定性。中世纪后期的欧洲社会是大动荡和大变革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处在极速发展的启动阶段。因此,旧的社会体制与新的社会体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强烈碰撞,双方力量相互消长,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发展态势。城市制度也在这种动荡中变化频繁,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当然,这种不稳定性是在整体发展前提下表现出来的。

不彻底性。从封建制度中脱离出来的城市制度虽然本质上带有强烈的革命性,但由于传统发展的惯性作用使其可能彻底抛弃与封建制度的联系更为根本的是,当时欧洲的社会经济形态并没有资本主义化,因而也不可能造就出完全与近代民族国家制度一样性质的城市制度。所以,从当时的城市法而言,它本身并没有,也不可能在中世纪时代完全冲破封建的樊篱,它还包含着不少封建性质的因素,也还调整着不少封建性质的法律美系。

同时,城市法与教会法之间的继承美系也颇令人关注,孟罗·斯密曾指出:“俗界法律,无论为公法抑为私法,其中有不少之原则与制度。完全脱胎于寺院法而来。最重要的就是城市内部等级制度的设立。所以,随着城市制度的建立,旧的问题虽有突破,新的问题却接踵而至。在后期中世纪——从1300年起——欧洲社会产生了无产者问题,贫困的问题,房屋居住的问题,资本与劳动的问题。

尽管如此,从法制变革的角度来看,城市制度的确立为西方法律现代化的启动拉响了汽笛。它表明,旧的法制已成为历史,新的一页正在翻开。在城市制度中,城市法是其核心组成部分,它为中世纪城市地位的确立、城市制度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对稳定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的建立和完善,带动了欧洲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进步,从这一点来说,它为西方法制从传统向现代过渡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关键作用。

二、中世纪欧洲城市法及其主要特征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曾指出:“使城市化在当时而不是在以前,在此地而不是在彼地成为可能的,是新的宗教和法律的概念、制度和实践......。所以,如果没有城市法律意识和一种城市法律体系,那就根本无法想象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城市法是指伴随着中世纪后期欧洲城市的兴起与社会的变迁而逐步形成并发展的法律体系,它适用于当时的城市内部以及城市间的交往之中。

由于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权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特许状的颁发,所以城市特许状就成为城市法的一个主要渊源。用现代法律的观点来看,特许状是当时城市其它法律制度建立的依据,因此具有“母法”的性质,许多城市依据特许状还制订了大量的起宪法性作用的法律。一般来说,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城市习惯和判例、行会章程和城市同盟法令。从中我们看到当时城市法渊源的多样性和不成熟性,既有法律、又有规章、还有习惯和判例。

在适用地位上,“如果法律渊源发生内部的相互冲突,那么习惯要服从法规、法规服从法律。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法律渊源已经具有了成文法的形成。这一点无疑是当时罗马法在欧洲所产生的影响,所以,著名学者顾准指出:“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更和罗马传统的法权观念有关系。

从中世纪城市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它已初步具备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城市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就公法而言,城市法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包括特许状、城市议会制度、城市内部等级划分制度、城市外交制度、城市机关运行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就私法而言,包括行会组织规章制度、城市商法、城市市民的权利义务规定等制度。其中,可以反映城市法特征的制度主要在公法领域,这些制度构筑了中世纪城市法的自治品格。

就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而言,城市法无疑是其最具特色的部分,这种特色不仅在于“就法律内容而分析,城市法中的许多具体法规、条例和规则,明显地是与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法相对立的。还反映在“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复兴,社会终于承认只有法律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法律与习俗、道德和宗教准则相分离而取得独立。概括来说,城市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法体现了参与性和社团性的社会契约性质。从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标志城市共同体的形成。在城市中还规定了市民参与共同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具体方式,在共同体法律之中,市民的参与性是共同的。因此.“城市法的共有特征不仅在于采取一种契约关系的形式,而且在于采取一种其成员之间参与关系的形式。

城市法具有典型的世俗化特征。城市法独立于教会法井与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和商人法等世俗法律并存,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复合的法律体系下。其中,每一种法律都治理个人作为其中一名成员的交迭重合的次级共同体中。“宗教崇拜和宗教信仰不是城市习俗管辖的一部分,而是由西方各地从属于罗马主教的分离的教会来管辖。与城市或城镇里的宗教戒律和教义相关的法律不是城市法(或王室法),而是罗马教会的教会法。

宪法性。近代立宪主义的实际存在却首先出现于11-12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律制度。中世纪城市法的宪法特征首先表现在大多数城市法的具体规定,都基于成文的特许状而建立。以实际使用效果而言,特许状的功能娄似于近代以后的宪法。其次,在中世纪城市的政权机构体系上也与现代宪政体系相似,虽然没有在特许状中明确规定,但城市内部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确实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划分和制约。再次,全民参政的政治运作模式也使城市法初步体现现代宪法中主权在民的原则。城市的市议会是市民参政的主要形式,城市官员由市民选举产生,也可由市民罢免,因此在城市中,政治权力最终属于市民全体。

最后,城市法的宪法性特征还表现在城市司法的独立化、理性化和市民参与化。司法独立、市民不受封建领主或教会审判是中世纪城市独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的发展当然也有赖于中世纪商业贸易的蓬勃发展,而法院在审理中引入的理性方式则是城市司法制度的特色,城市法院在诉讼制度上,日益排陈非理性和魔法的取证手段……提倡理性的取证。

同样,在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民众对城市管理的参与也扩展到司法领域,出现了市民组成的法庭和管理司法事务的会议。

总之,伴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而产生并发展的城市制度,尤其是城市法已初步具备了近现代法律的雏形和基本精神。因此,虽然“我们不拟把城市法与近代理性法律完全等同起来,只是说中世纪的城市自治制度致其城市法律为近代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创设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历史条件。

三、中世纪欧洲城市法与近代西方法律变革

如果说中世纪后期西方文化史上有所谓“三R”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的话,那么以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为标志的法律变革可以说是中世纪社会史上一个极其壮丽和重要的图景。这不仅因为它使饱受束缚的人本身获得了解放,更因为以它为起点,正式启动了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历程。

首先;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形成。以城市自治形成历史而言,特许状本身实际上就是当时市民阶层与国王之间的一种契约性文件。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在城市内部,市民大多从事工业和商业。因此,在社会地位上起初没有等级问题,城市政体的产生同样取得一种契约的性质当这种城市体制周定以后,才由财产的多寡区分了市民的等级;从城市形成的社会条件来看,商业贸易是其根源性条件之一,商业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活动,所以,契约意识在市民中普遍存在,从而成为后来社会契约论形成的动因之一。

其次,城市法的形式化精神推动了西方近代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的兴趣。西方法制现代化首先表征为法律的形式化,它的形成表明法律的理性化得到加强,法律形式的表现更加完善。这一运动的兴起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基础上逐步开始的。而中世纪后期城市自治制度和城市法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欧洲出现创造了条件。

在城市法的形成上,成文的特许状是其基本依据,在城市法内部,无论是习惯、判例、行会规章、法规还是法律,虽效力不同但都以成文法形式存在;司法过程吸收公众参与与理牲化.所有这些都蕴涵了近代理性法律的价值精神。正因为如此,“中世纪城市法所确定的理性、杜团资格、权利平等、参与立法、客观的司法程序这些原则与观念.与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一些结构性特征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再次,中世纪城市法的总体架构为近代以后西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设置提供了雏形。城市法在中世纪后期已发展成为较为完备的公私法体系,其中公法以具有宪法性质的特许状为基础,建立了包括议会制度、等级制度、权力机构设置制度和选举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公法制度。

尤其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包括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私法在特许状和一些宪法性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了商法制度、行会规章、判例和习惯的承认制度等一系列适用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度。所有的法律有机统一于特许状的授权之下,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中世纪后期各城市的城市法的成文性、确定性和系统化,对近代及以后欧洲大陆成文法体系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导源作用。

最后,中世纪城市法的内在精神孕育了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萌芽。法治理念是整个法治系统的坐标和归宿点。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法律信仰.即所有权威的人、机构和组织都要服从于法律的原则,而这些原则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如民主、正义、权利、平等、自由等等。这一理念是在从中世纪到近代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城市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如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所指出的,也许在中世纪就产生了这种信仰,即:不管法律是上帝还是人的,法律应该统治世界。

虽然城市法中有市民等级的规定,但建立在契约性基础上的市民平等参政制度以及对参加盟誓的市民平等权的法律上的规定,仍赋予了市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民与市民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市民可以制订法律和推选官员、组成公众会议。这种特殊组织提出了城市的法律非经人民批准不能生效的主张,并且奠定了只有人民所决定的一切才是法律的原则。

所以,在中世纪城市中,法律的意识空前地提高了,人民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走向了平等。在中世纪早期,宗教成为人们的基本信仰;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重要,作为以从事经济活动为职业的市民阶层,对于活动的热情也就不断高涨;正是法律,现在成为不可须臾离之的东西。

同样,这种法律信仰的出现,也来源于城市对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实实在在的保障。也就是说,城市的自治使城市法成为城市和城市市民自身的保障,从而得到市民普遍的遵守。正因为如此,在中世纪的城市里,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内在的自觉要求和生活方式。

结语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个人对法律的态度与法律对十个人的保障是紧密相连的,同样作为社会制度体系一部分的法律,也反映了社会对个人的态度。因此,“一个社会认可的对法律的态度揭示了该社会对个个人的态度。如果一个社会轻视法律,降低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鄢么就意殊着社会轻视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高度重视法律,在该社会中就必然会存在它可依赖的保护个人的生存的一定的安全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世纪后期的社会变迁造就了城市法,并通过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彻底改变了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从而为近代法冶理念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作者认为:中世纪的城市法应当看做是西方社会近代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样板,城市中依据城市法所建立和运作起来的议会、市政等机制,则是在今后构建西方近现代政治体制的预演和实验。

参考文献:

《法律与革命》

《欧洲文明史》

《世界文明史》

《世界经济通史》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