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诺函》能改变限定交易行为性质吗? 作者/ 邢国威(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改) 第七条[1]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改) 第二十二条[2]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第九条[3]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问题研究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宏福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原因之一是开发商于2018年2月28日向威海水务集团出具《关于昌鸿小区给水设施整改的承诺函》,认可其于2015年8月到威海水务集团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了给水工程设计和施工,且事后自行对给水管道进行了安装施工,未按《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之前与威海水务集团签订的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等内容向威海水务集团申请实施,承诺无条件拆除,并向威海水务集团申请安装。因此,驳回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在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从上诉中宏福置业公司提交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市水务集团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入手,认定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存在。进而重新解释了《关于昌鸿小区给水设施整改的承诺函》“恰恰是威海水务集团从事限定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作为威海水务集团否定存在限定交易行为的理由”。纠正了一审判决错误。 从形式上是二审法院以新证据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地分析了苗总工程师和证人谭某证明威海水务集团限定宏福置业公司交易的证据,认为书面的《承诺函》能够证明宏福置业公司是自愿的,就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事实上的逻辑是威海水务集团限定宏福置业公司交易的行为已经完成,《承诺函》是滥用行为意思做出后的一个事件,一个不敢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这个限定交易行为与《承诺函》虚假“自愿申请”是前后关系,而非同一行为和意思。由此可见,在分析事实、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上,的确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当细心思考的。 注释: 律师简介 邢国威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18877039 座机:010-5944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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