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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渐华 2023-02-10 发布于山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包括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13年修订)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13年修订)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13年修订)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上简述为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本文为什么把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三剑客”呢?

追根溯源,三剑客的典故一般被认为是出自法国浪漫主义作家大仲马的著名小说《三个火枪手》,因为这部作品的另外一个译名就是《三剑客》。该小说故事情节描写了三个火枪手阿多斯、波尔多斯、阿拉密斯和他们的朋友达达尼昂忠于国王,最终挫败红衣主教黎塞留挑拨国王和王后的阴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施行始自2000年1月1日,本法第三条明确符合相关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由此,施工、货物、勘察设计三个以部委令的方式发布的招标投标办法应运而生,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后续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道成为维护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的忠实卫士。

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道维护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之于三个火枪手忠于国王挫败红衣主教黎塞留的阴谋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因此,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三剑客”来形容或代称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不仅不突兀,还应该十分形象。

那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三剑客”吧,它们对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到底都进行了哪些补充和细化,发挥了哪些作用?

PART.1

“三剑客”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01

招标条件

“三剑客”均在第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展招标工作的条件,不仅在《招标投标法》第九条“项目审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基础上均增加了“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的条件,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增加了“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和“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增加了“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亦增加了“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与《招标投标法》相比,“三剑客”按照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别明确了启动招标的条件。

02

邀请招标

“三剑客”均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相关情形或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这一条如果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照来看,严格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另外,“三剑客”本条规定的是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相关情形或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者规范的主体有着莫大的区别,除非您承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三剑客”的规定不仅严格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扩大了适用邀请招标的管控范围。

03

不招标

“三剑客”在不招标情形的规定上,打破了之前的默契。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用“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替换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用“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来替换,同时增加了“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规定。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干脆就完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执行了。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的“在建”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的“已建”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无规定“在建”或“已建”,区别还是很大的。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缩小了可以不招标的范围,在招标实践中需要招标人按照招标类别进行区别对待。

04

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的义务,未明确招标人终止招标需满足的条件或情形。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但也没有一概禁止“终止招标”。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这个规定,不仅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找不到依据,即使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也没有禁止终止招标。《释义》只是明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由此可见,“三剑客”规定的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前提是“不可抗力”,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前提是“非招标人原因”。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三剑客”关于“终止招标”的规定,明显严苛,未能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05

技术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之一。如果确实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该怎么办呢?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本条的说明与施工、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补充了对“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这一情形的规定,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避免了非故意行为导致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的发生。

06

投标有效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规定,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补充了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这一事项的规定,为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在原投标有效期不能完成招标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统一了做法。

07

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项目估算价交纳的百分比、有效期,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在此基础上,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都增加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明确了除了现金、支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也可以作为投标保证金。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还明确了投标保证金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在投标保证金最高金额的规定上与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所不同,该办法第二十四规定投标保证金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三剑客”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丰富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明确了不同类别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金额。

08

投标人限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存在相关情形的投标人规定其不得参加投标。

在此基础上,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明确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条件,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都基于本行业的现实情况补充了投标人不能投标的相应情形以及可以投标的条件。

09

招标人少于三个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且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补充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阶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处理方式,即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10

备选方案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提及招标人、投标人关于备选投标方案的相关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是规定如果同一投标人存在“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均明确了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都明确了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以考虑。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还明确了“评标价中不得考虑投标人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

PART.2

评述

本文选取了十个方面的事项,论述了“三剑客”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

在这十方面事项中,“查漏补缺”且能起到有效规范作用的,包括对招标条件、技术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少于三个以及备选方案七类事项的补充和细化。而对于邀请招标、不招标、终止招标三类事项的补充和细化,虽然在一些规定上堵塞了漏洞,但明显比上位法的严苛也会造成过犹不及的影响。

PART.3

结论

本文通过十方面事项的梳理,目的是为了明确“三剑客”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和联系,以便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能够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别灵活运用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既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管中窥豹、一叶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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