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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8)主体

 魏春田 2023-02-11 发布于陕西

刑法的每个罪名都有一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比如,杀人罪。张三李四王二马,无论谁都可以触发这个罪名;有的则是特殊主体,比如,受贿罪,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资格触犯这一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可以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是没有进出口权经营的企业。

也许有人会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这可以理解,但是那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却让人感到费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可以理解,但自然人骗取出口退税,也让人感到费解。

目前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体有以下两类:

(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因为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便有了骗取出口退税的先天优势,事实也证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骗取出口退税上占有不小的比例。

对于那些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因其可以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的产品,因此也有可能参与骗取出口退税。

当然了,也有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空壳公司,既不做买卖,也不生产什么产品,至始至终,只干一件事,那就是骗取出口退税,像这样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公司,按刑事法律相关制度的规定,犯罪的主体要穿透公司,最终的犯罪人应当是企业的负责人而不是企业本身。

所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是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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