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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

 平和的面对人生 2011-07-0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7]245号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重视调查研究,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

  为适应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管理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宇[1997]50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范围凡《通知》所述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办法。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符合有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补偿、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自产货物。

  二、免、抵、退税的管理

  (一)免、抵、退税的申报

  1.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免、抵”税实行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一个月限报一次。如出口自产应退税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其以上的可在季后15日内申报退税。

  2.申报资料

  2-1.一般贸易

  <1>月(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分别填报);

  <2>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外销发票(出口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

  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在1998年12月31目前需申请“免、抵、退”税的,还应在该项目批准后,持以下资料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1)新上项目申请报告;(2)新上项目批准文件;(3)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 书;(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除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须提供前款所述报关单、外销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易货贸易合同(副本)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贸易批件、补偿贸易合同(副本)。

  2-3.进料加工贸易

  除须提供同一般贸易所述凭证外,还需提供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见附件)。

  2-4.委托代理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提供上述凭证外,应按财税字[1995]92号文第2条和财税字[1996]14号文有关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

  上述申报资料,原则上应由生产企业于申报时附送,但少数因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同时造成出 口收汇核销滞后的生产企业,应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延缓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属中远期结汇的,凭外经贸主管部门证明,可相应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主管征税机关当期可依销售帐、外销发票申报预“免、抵”税,三个月期满仍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应按以下公式对已“免、抵”税 款补征入库。

  三个月期满单证不齐已“免、抵”税出口货物应补缴入库税额===单证不齐已免、抵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若单证收齐后,于次月申报该笔“免、抵、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初审由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中受理申报、征收的部门负责,复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权在地(市州)级以上(含地市州级,下同)主管出口退税(或涉外)税务机关[省局直属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257号)规定,其“免、抵、退”税的审批权在省国家税务局].

  2.经县级以上征税管理机关对生产企业当月《申报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主管征税机关受理申报、征收的部门(窗口)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 理当月“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手续,同时,将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该《申 报表》第3联留存主管征税机关备查。

  3.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并附本季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有关退税凭证,于季后8日内送主 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中受理申报、征收的部门(窗口)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征税管理机关复审签署意见,于季后15日内汇总上报至主管出口退税(或涉外)税务 机关复核审批。

  4.主管出口退税(或涉外)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电子信息对《申报表》逐项认真复核,并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填写《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批通知单)连同季《申报表》第(3.4联)于季后20日前逐级下发到主管征税机关中受理申报、征收的部门(窗 口)。由申报、征收部门(窗口)根据《审批通知单》对已办理“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月、季《申报表》第1联留存主管出口退税务机关装订 备查。

  5.办理“免、抵”税后,季末仍需退税的生产企业必须将《申报表》(第2联,退税专用联)及有关退税凭证备齐,报经出口退税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 核批,并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退税,退税情况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明确。凡出口退税必备单证不齐的及相应电子数据信息不全 的,概不得预退税。

  6.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于每季办理完审核、审批“免、抵、退”税手续后,应将月、季《申报表》(第2联)及相关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并在《申报表》和有关退税凭证上加盖“已免、抵”税或“已退税”章,留存备查。

  三、免、抵、退税的检查主管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分别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重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正确性、计税依据、征退税率、免抵税额、退税额、进料、来料加工的登记、核销等。

  (二)检查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多免、多抵、多退税款要收回,少免、少抵、少退税款要补足。

  (三)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凡不按期申报,造成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县级以上征税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外销货物依率全额征税。情节严重造成偷、骗税的,依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免、抵、退税的统计管理

  (一)地、市、州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在每季办理完“免、抵”税和“退”税等手段并逐项复核后,应分别统计、汇总,按《通知》及国税函 [1997]437号有关规定报同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并于季后25日内抄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地对生产企业所需的“退”税计划应纳入全年出口 货物退税计划内编制上报,按省局年度内分解下达的退税指标执行。各地(市州)级计财部门将本季“免、抵、退”税额,按《通知》附件三及国税函 [1997]437号规定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省国税局计财处。

  (二)由省国税局计财处于本季后29、30两日内按《通知》有关规定,将全省每季“免、抵、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厅、抄报财政部。

  (三)地、市、州国税局如未按期上报有关情况的,省局按照总局《通知》有关规定,不予调整税收计划。

  本办法执行时间与川财税[1997]26号规定的执行时间相同。本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作出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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