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地公司为蓝天公司的唯一股东。此前,绿地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指派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陈先生负责蓝天公司印章、证照等保管和管理工作。同时股东会还通过了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证照由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保管和管理,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此后,陈先生依据股东会的决议保管和管理公司相关印章和证照。然而,王先生却认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持有蓝天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财物,绿地公司无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他的该项权利,故王先生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要求绿地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蓝天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属于公司财产,依法由蓝天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享有占有及保管上述物品的权利。现蓝天公司已对公司的印章、证照的保管及使用作出内部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王先生无权保管证照此类物品等,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蓝天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诉争的蓝天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物品是该公司正常经营中所必需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属于该公司的财产,王先生个人并不享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同时,蓝天公司有权通过设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上述物品具体由何人占有保管,王先生作为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不必然享有占有保管上述物品的权利。现蓝天公司已对公司的印章、证照的保管及使用作出了内部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王先生无权保管诉争物品。综上,王先生无权要求绿地公司返还蓝天公司的诉争物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总结 来源:北京一中院民二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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