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及证照是否丢失是相对而言,对于有权管理和控制印章及证照的一方而言(法定代表人方),如果公司印章及证照并不在其控制之下,则其可以要求非法持有方返还印章及证照,也可以通过丢失补办程序让被他人非法持有的印章及证照作废来解决这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印章及证照的合法管理人要通过丢失补办程序完成公司印章及证照的挂失补办,则需要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且在决议中明确办理下一步的印章及证照补办手续,那么该程序的相关补办手续实际系建立在合法而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基础之上的。 非法持有印章及证照的一方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股东会决议程序有异议,则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否则该决议将自动生效。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这里直接规定的是不予受理而非可以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之后的驳回。 然而实际上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印章及证照的补办需要怎样的程序。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印章的合法管理人,其有权代表公司执行公司印章及证照的补办手续。 综合以上情况,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在公司印章或证照发生失控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灵活运用股东会程序来解决此类纠纷。当然,无论操作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操作。否则不仅操作无效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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