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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权让与担保中,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证照?

 gzdoujj 2022-05-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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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案例名称:

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冲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例来源:

(2019)京0107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股权让与担保前提下,对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等产生的公司内部争议,应当以实际股东召开的股东会所产生的任免决议等有效决议文件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债权人的相关债权已经得到实现,相关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已经得到满足,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继续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合法性,则不应再持有公司印章、证照。


基本案情:

胡某、曹某合计持有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100%股权。甲公司关联企业因向乙公司借款,甲公司对乙公司该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乙公司抵押权的实现,胡某、曹某将所持甲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并将甲公司的证照、土地产权证书交付乙公司持有。股权让与担保期间,乙公司持甲公司证照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为此,甲公司的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就双方之间的股东资格及权利行使产生分歧,并就甲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权及公司证照返还问题产生争讼。据此,胡某持实际股东胡某、曹某新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将名义股东乙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甲公司的证照。

法律关系图:



裁判过程及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三:一是股权让与担保行为是否导致胡某、曹某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丧失;二是胡某是否具有代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三是乙公司是否应当将所持有甲公司公章、证照予以返还。

首先,关于股权让与担保行为是否导致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丧失问题。

当事人通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基于担保物权的性质,股权作为担保物仅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就双方内部关系而言,权利受让人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能直接取得股权。已生效判决认定胡某、曹某分别系持有甲公司80%、20%股权的实际股东,且胡某、曹某与乙公司就甲公司股权的处理,系股权让与担保性质。此外,甲公司的日常经营及管理等事宜亦一直由胡某掌控,乙公司并未曾参与。虽乙公司系在甲公司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但仅为名义股东。对外关系上乙公司虽取得了甲公司的股权,在外观上享有相应股东地位;但在内部关系上,乙公司仅是取得相关债权中的担保权人资格。胡某、曹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目的是为担保乙公司债权的实现,而非通过转让行为使得乙公司获得甲公司的股权、经营权。故在公司内部关系上,胡某、曹某与其股东身份有关的出席、表决等权利并未发生转移,涉案股权让与担保行为并未导致胡某、曹某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丧失。

其次,关于胡某是否享有代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及公示原则,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基于工商登记商事外观主义和表见代理制度处理。但在股权让与担保前提下,对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等产生的公司内部争议,应当以实际股东召开的股东会所产生的任免决议等有效决议文件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仍应以由实际股东组织召开的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为准,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代表人。

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董事长应当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在公司公章缺位或公司内部对意志代表权发生争议时,董事长或董事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意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并在起诉状中签名、签署有关授权委托手续。本案中,代表甲公司提起诉讼签署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的均为胡某。鉴于胡某、曹某作为实际股东,依法享有甲公司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且两位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变更董事、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对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胡某作为股东会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针对返还公司公章、执照的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行为,代表甲公司的意志和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甲公司公章、证照问题。

公司公章、证照作为公司的合法财产,对外不仅代表公司的意志和表象,更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公司对公章、证照等所有权,具体体现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决定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

公司印章、证照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本案中,甲公司将印章、证照等文件交由乙公司,其目的系为担保乙公司债权的顺利实现,故在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况下,胡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股东、新法定代表人,有权掌握公司相关证照。因乙公司就相关的债权已经得到实现,相关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已经得到满足,现乙公司未能进一步证实其继续持有甲公司公章、证照的其他合法情形,故其继续持有公章、证照将会导致甲公司的经营活动等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可能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虽将涉案公章、证照等交付乙公司,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管期限,甲公司可随时要求乙公司予以返还,现甲公司提出了返还请求后,乙公司应当及时归还。

综上,原告甲公司请求被告乙公司返还涉案公章、证照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采用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方式,债权人不但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持有公司股权,还经常变更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印章证照。这是债权人为加强公司控制,防止公司责任资产不当减少的预防性措施。但这些措施的采用也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更换,甚至引发公司印章证照争夺纠纷。通过阅读本案,可以发现:

第一,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中法定代表人更换问题。法院认为,对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等产生的公司内部争议,应当以实际股东召开的股东会所产生的任免决议等有效决议文件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二,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中印章证照的保管问题。法院认为,如果股权让与担保融资协议中有相关安排,应按相关安排执行;如果股权让与担保融资协议中没有相关安排,则在股权让与担保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应再持有公司印章证照。

第三,在股权让与担保融资协议中,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应对公司控制权问题进行事先安排。比如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期限、条件、权限等;又如公司印章证照的保管期限、保管人及归还条件等。

(编辑:朱雪萍;校对:杨爱)

1.张英周:《股权让与担保中,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证照?》,载于“京法网事”公众号,2021年1月28日。

2.张英周、车玉龙:《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及内、外部法律关系处理规则——甲公司诉乙公司、崔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载于“北京审判”公众号,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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