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本案例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冲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019)京0107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书 在股权让与担保前提下,对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等产生的公司内部争议,应当以实际股东召开的股东会所产生的任免决议等有效决议文件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债权人的相关债权已经得到实现,相关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已经得到满足,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继续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合法性,则不应再持有公司印章、证照。 ![]() (编辑:朱雪萍;校对:杨爱) 参考文献: 1.张英周:《股权让与担保中,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证照?》,载于“京法网事”公众号,2021年1月28日。 2.张英周、车玉龙:《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及内、外部法律关系处理规则——甲公司诉乙公司、崔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载于“北京审判”公众号,202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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