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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隐遁B 2023-02-13 发布于广东

      湘雅二院刘翔峰事件引爆网络后,目前纪委监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还未发布最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相信不久也会给广大网民一个值得信服的答案。

      人这一生总离不开生老病死,小病自愈,大病就医。在就医过程中,患者与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关系。正常情况下,没有一位医生会故意治坏甚至治死病人,本文所讨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应当是一种过失责任,在《民法典》及《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对医疗的过失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拟定还是推定过失的问题,背后是由谁来证明的问题

      在医疗服务关系中,患者往往只对医疗的后果有直接的感受,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医患双方在信息和诉讼地位上处于严重的不对等状态,故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是平衡双方诉讼地位及查清法律事实的重要举措。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二)由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往往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为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时期。

      (三)02年后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导致医院在诉讼中举证责任过重。为避免和减少纠纷,医院十分慎重对新医疗技术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了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确认了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及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和举证阶段。

      (四)2017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较好的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归责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患者只需要提交受到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并提起司法鉴定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损害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作出分析和鉴定。此阶段也造成了法院过度依赖司法鉴定报告,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五)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强调了损害后果赔偿的前提是因果关系分析因在果前。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又为医方出于人道自愿补偿患方,避免纠缠上访及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构建

      民有所愿,法必应之。为保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三个效果达到最大,平衡依法维权与医疗创新发展的关系,在医疗纠纷领域应构建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患方提交基本医疗事实和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通过证据或其他辅助方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由医院承担反证的责任,任何一方的提交的证据达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标准后,举证责任归于对方。举证责任再医患双方不断流转,直至一方举证不能或达到了法官确信,最终由法官根据双方证据及必要的辅助技术进行责任的划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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