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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2——民事权利

 隐遁B 2023-02-13 发布于广东

       民事主体享有两大基本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格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普适特征,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身份、地位都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是:1、主体的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如人格尊严权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是一般人格权,荣誉权是具体人格权。荣誉是客观的社会评价而不是主体的自我评价;但人格尊严则是对个人价值的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这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信息权。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余为精神性的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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