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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公告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无需重新公告送达

 思雨如织 2023-02-14 发布于河北

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依法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在缺席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等起诉状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向该公告传唤的当事人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76号

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之一:朱某于一审庭审前变更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将变更后的起诉状送达给某公司,未保障某公司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已写明,某公司经该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未将原告变更后的起诉状送达给某公司并无不当。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民再45号案件持相同观点,裁判要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在无法向刘某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依法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在缺席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等起诉状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向该公告传唤的当事人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故原审法院在刘某经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未将徐某变更后起诉状送达刘某并无不当。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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