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行政组织:两京统辖、三司分治。其中:北直隶八府十九州一百二十六县,顺天府为京府;南直隶十四府十七州九十六县,应天府为京府。 三司分治: 1、都指挥使司(都司),掌兵; 2、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 3、按察使司(臬司),掌管刑法和监察。 全国分十三个省,每个省以三司为统领,设三个领导岗位,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向下设州、府、县,分级治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湖广、广东、广西)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司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布司和六部与都察院有关联,按司则受命于刑部和都察院。 15个少数民族边远特区:东北地区、蒙古地区、西藏地区、西南地区、嘉峪关以西地区,多以都指挥使和卫所的形式进行管理,多与地方人员开展自治。 5个专务机构:分管盐政(2个)、马政、海上贸易、茶马交易。盐业、和对蒙边境的茶马交易,对大明的经济、军事稳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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