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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崇王尊柳 2023-02-16 发布于河北

法条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应当确定委托鉴定事项及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的鉴定材料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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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特点,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司法鉴定的依赖性更强。但由于目前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管理分散,存在重准人许可、轻日常监管的现象,使得建设工程鉴定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案件,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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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核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不应准许。但是如果审核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无法计算,或者审核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

鉴定申请

工程鉴定作为鉴定意见类证据形成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

司法实践中,主要裁判规则为:对于已经达成有效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不得申请造价签定;诉前未共同认可的咨询意见,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可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就鉴定事项及举证责任对当事人予以释明;一审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可申请,但通常发回重审。

鉴定确定

司法鉴定需要由人民法院确定事项、范围、期限后,委托鉴定机构完成。

但应遵循以下规则:鉴定事项仅限于存在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固定总价合同竣工后仅可就合同范围外工程申请造价鉴定;未完工程亦可就比例等申请造价鉴定;保修期内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缺陷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的鉴定。

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材料作为作出鉴定意见依据,其真实、合法性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对鉴定材料质证应遵循以下规则: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鉴定材料;就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即可未对鉴定材料质证的,应当补充质证;当无法确定鉴定依据时,可就不同鉴定依据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判断以哪一份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质证

在对鉴定材料质证后,亦应当对鉴定意见再次进行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鉴定意见质证应遵循以下规则:经过质证真实、合法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未经鉴定材料质证形成的鉴定意见由法院补充质证后判断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拒绝出庭,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对鉴定材料、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时且无法补救的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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