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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九)

 阳光男孩007007 2023-07-07 发布于山西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爆发的态势,并且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笔者拟通过几期文章,帮你理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目录

本期我将分享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2、可以对哪些事项申请司法鉴定?

3、哪些情况下无需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4、哪些情况下无需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5、鉴定材料如何质证?

6、对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怎么办?

7、司法鉴定费该如何承担?

8、申请人不提供鉴定材料或者不交纳鉴定费的法律后果?

9、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10、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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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司法鉴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

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在二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在二审过程中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一审重审过程中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直接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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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哪些事项申请司法鉴定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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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事人可以对上述7项内容申请司法鉴定,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审查权,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项有无关联、司法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来确定鉴定事项、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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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无需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通常而言,出现以下情况的,无需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①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

②当事人双方虽未就工程价款进行书面结算,但依据双方约定一方逾期不完成价款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的。

③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④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固定单价,且对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可就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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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无需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通常而言,出现以下情况的,无需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司法鉴定的。

②工程虽未竣工,但已由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的。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如果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一方又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

但是对于以下情形,仍应允许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起诉要求施工单位修复质量缺陷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的。

②对于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质量要求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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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如何质证

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6条规定,鉴定材料是指经委托人(人民法院)质证认可或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通常而言包括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勘验笔录

对于证据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认为,除与司法鉴定明显无关的证据材料外,人民法院在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应当将证据材料全面移交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和鉴定事项的相关性、材料的价值大小进行鉴别和判断

因此,在对鉴定材料中的证据材料的质证,应当着重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质证。对于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可以由当事人委托技术人员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做详细说明,并作为质证意见提交人民法院。在送交鉴定机构后,当事人也应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进行说明解释。

对于勘验笔录,简单说就是对现场勘验活动所做的记录,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凭借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对受鉴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勘验笔录作出鉴定意见。因此,勘验笔录是对现场勘验活动的记录,现场勘验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决定了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

当事人在参与现场勘验过程中应当对勘验人员的资格、勘验的方法、勘验的范围进行关注,并就相关异议提醒人民法院进行记录、判断。此外,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应当有与受鉴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场,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回答鉴定机构的问题。

实践中缺少对建设工程勘验笔录的质证环节,因此,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醒人民法院予以记录,而不能以拒不签名的方式抗拒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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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怎么办

如前所述,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但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的情形,对此不宜直接否定鉴定意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先行对相关材料进行质证,待质证后人民法院认为能够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的,则不影响对鉴定意见的采纳。如果经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的,则依据该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依据该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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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费该如何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需要产生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先行由申请人垫付,并直接支付至鉴定机构。待审理结束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再决定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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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提供鉴定材料或者不交纳鉴定费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支付司法鉴定费或者不提供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活动,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清,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证明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工程造价争议中,如果被告辩称的工程款金额低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而又因原告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司法鉴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自认规则,以被告辩称的金额确定工程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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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的载体通常为鉴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定书通常由: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司法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承诺书,共七部分组成。

鉴定书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对鉴定意见质证是为了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而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从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司法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足等方面对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判断

当事人在审查鉴定人员主体资格和鉴定程序之外,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包括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和对鉴定方法科学性的审查,如果鉴定机构据以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材料明显无关或者司法鉴定方法明显不科学的话,必然导致鉴定意见存在瑕疵,该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因此,当事人拿到鉴定意见后,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审核鉴定书,对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方法进行论证,以便能够确定司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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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经过审查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与司法鉴定人员对质,以便法庭能够对异议产生内心确认,从而组织重新司法鉴定。



谚语说“罗马非一日建成”,用来形容工程建设再贴切不过,在旷日持久的建设过程中,各方只有合法合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九)的内容。感谢您的观看!

联系作者,获得更全面、更深度的法律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完)

半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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