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经济补偿仅仅发生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场合,是在夫妻离婚时,因未充分计算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负担的一次性给付义务。 经济帮助是发生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帮助,不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这种帮助义务,实质上是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合理延伸。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离婚 2.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体力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从而为对方进行劳动取得财产创作了条件和机会,使得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失去了取得财产的条件和机会。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夫妻对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义务的共同承担,在离婚时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经济补偿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对方可以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相对权,只能向对方提出而不能向第三方提出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放弃了经济补偿请求权,则对方可以不予补偿。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可以认定为一方生活困难,反之,则不属于生活困难,不能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另一方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 4.需要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异性同居。 离婚后,一方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已经给予或者正在给予经济帮助的,可以停止给予帮助。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不得以另一方不能再婚或者恋爱为限制条件,否则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方法 补偿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一方因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以及另一方因此取得财产等情况决定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数额。为家庭生活负担较多劳动的一方失去的利益,比如失去可以取得财产或者提升、进修等机会成本对应的利益是补偿数额的参考标准。经济补偿费用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是根据需要帮助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以及给予帮助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经济帮助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帮助,而是以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必要的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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