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身体壮实,正如俗语所云:身壮如牛。他身上总有使不完的力气用不完的精气神。 对于张某而言最大的不足之处是无一技之长,为维持生活求生存他利用自己吃苦耐劳的本性到一家轴承座企业工作,工种就是在高温车间做钢铁熔化工作。 企业因业务较好经常让员工加班,张某所在车间即使在寒冬腊月其内部温度也足足有近40摄氏度。 多日的加班让张某身心疲惫,张某一次下班回家的路上时突然猝死。 张某家人申请工伤认定,未能得到支持,企业也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只有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企业给以赔偿,张某家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张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却为何能得到企业的赔偿呢? 法律剖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是在下班途中突然死亡,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张某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必须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所以,张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但是,劳动者不能被认定工伤不代表企业没有过错。 本案中轴承座企业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在高温的环境下还要求劳动者无休止的加班,也没有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劳动者创造正常的工作条件,这是对劳动者健康生命权的漠视。 从侵权行为角度来讲,企业是存在重大过错,对张某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提醒告知 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符合人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不能一味的要求劳动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应对自己的过错付出对等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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