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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代理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infiniti 2023-02-17 发布于河南

新收入准则下代理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代理服务按照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一直是实物中谈论的难点。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先看一下相关政策法规:

1、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1〕32号:关于执行新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3.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等应予以特别关注,应当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上述新收入准则和财会(2021)32号,对新收入准则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做出了明确了规定:判断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接下来通过收集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例1:ST科林公司发布的2023-024公告中,披露: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笔者:从企业披露的会计政策,并未发现有关于新媒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披露。因此,结合监管部门的检查,有理由怀疑,企业新媒体广告业务收入确认存在重大问题。采用总额法错误确认收入,使报表数据好看。详见企业收入政策披露:

39、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

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

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

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

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

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并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将电力输送至国家电网指定线路,每月月底按照电力公司的电费结算单中确认的抄表电量及电价(含电价补贴)确认收入。

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例2:

北注协案例

10、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案例背景

  A供应链管理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主要约定条款如下:

  1.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内容代B公司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并以自己或者B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进口合同。

  2.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代B公司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B公司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境外部分,由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C负责实施。当C公司在境外垫付货款给B公司指定的供货方时,B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当次委托进口业务,否则B公司同意向A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损失。

  4.A供应链管理公司向B公司收取进口综合服务费,为进口货物总价款的0.6%。

  5.A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灭失风险,但不承担货物本身的质量风险。

  分析与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在进行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具体判断时,企业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上述案例背景表明,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B公司指令签订进口合同,提供的主要服务是为B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和代付货款,既不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也没有定价权,且收取的对价是佣金形式,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A供应链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要结合企业的业务模式: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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