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能否支持?|民商事裁判规则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2-18 发布于广西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实施前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前,因债权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引起的纠纷,仍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在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利益应受保护,有权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黑轴公司作为借款人、金山公司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金山公司向黑轴公司支付了出借款。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中基公司、欧浦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欧浦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出具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载明:合计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意为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该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黑轴公司未依约还款,金山公司遂起诉要求黑轴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等费用,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中基公司、欧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欧浦公司主张,涉案《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未经其董事会审议,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亦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浦公司为上市公司,金山公司应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欧浦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已经欧浦公司董事会决议,亦不能证明该决议确经欧浦公司股东会流程形成。其他证据亦可佐证金山公司对欧浦公司向其提供担保事项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难以证明金山公司为善意,故欧浦公司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遂判决,黑轴公司向金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陈某甲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欧浦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就黑轴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金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欧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属于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加的规定,但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该条款会背离金山公司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故本案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涉案《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虽然无效,但欧浦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故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演进历程。以前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制度并未区分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直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问题才被特别提及。《九民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可就此归纳为“未披露,则无效”。但如上市公司违规签订了担保合同,其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呢?《九民纪要》没有明确回答,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九民纪要》对于上市公司的责任持严格、谨慎的态度,既要否定上市公司的合同责任,也要否定其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九民纪要》并未明确采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歧随着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而终结。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上市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总结为“未披露,无责任”。

    2.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确定思路。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重构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但其时间效力还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来确定。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前述调整如属新增规定,则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不过该条另有但书条款,即“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在判断新增条款能否适用时,还要考虑该条文是否改变了原有的裁判规则,是否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3.原担保制度框架下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判断。解决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当判断适用新规则是否会改变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虽然是新增规定,但其实质上变更了原有的规则。而根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时其仍可以要求担保人基于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因此便具有了合理的期待利益,应受保护。本案如适用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会背离金山公司的合理预期。故应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欧浦公司基于其过错要向金山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期执行主编:赵跃文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徐淑明 微信号:17310145421
图片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