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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入会服务月】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六)

 高艺哲 2023-02-19 发布于辽宁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Q79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数额有限定吗?

A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一个领导集体,由若干个委员组成,委员数额应怎样设定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这一规定非常清楚,依据会员人数分七个档次定额确定基层工会的委员数额。

在落实这一规定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这里略做分析,以便正确把握。

(1)会员不足25人的选择。会员不足25人的,有两种选择:可以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由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因涉及工会经费审查问题,为便于工作,一般设立委员会为好。如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的,尽管只有1个人,但也属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范畴,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特殊形态。主席或组织员也要定期报告工作,也要按任期时间进行换届。

(2)委员数是否可以减少。比如,会员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现实中,有的设3人,有的设5人,理由是委员人数越少,决策效率就越高。这是不对的。因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委员多一些联系职工就更广泛一些,决策就更加民主一些。减少委员数有行政化倾向,应引起注意。就前面举的例子看,委员数应在7至15人之间确定,如果会员人数靠近1000人的,委员数尽可能向15人靠近。

(3)委员数是否可以增加。与前一种情况相反,一些会员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认为,现在规定的委员数额有限,最多才45人,而下属工会超过了45个,每个下属工会分配不到一个委员名额,能否增加?这种观点模糊了工会委员会的性质:把工会委员会当成了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是一个领导机构、决策机构,而不是工作机构,不能把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混为一谈。工会委员会由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不一定每一个下属工会都要分配一个名额。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基层工会的有关事项,领导下一级工会。召开工作会议时,每个下一级工会应当派人参加。


Q80

什么情况下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A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数额少则3至5人,最多可以37至45人。委员人数多的情况下,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集中开会比较难,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比较高,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基层实际出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方便基层工会履行职责,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工会的日常事项;先期谋划酝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委员会作出决定做好准备。设立常务委员会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条件。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常务委员会。至于哪些属于大型企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从合理性来看,一般会员人数应在5001人以上。注意,是“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应当”设立常务委员会,这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酌情考虑。

(2)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程序。设立常务委员会应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一般应在上报的选举办法或方案中予以写明。当然,也可以单独请示。

(3)关于常务委员会的人数。常务委员会人数由9至11人组成,自然包括9人、10人、11人。至于是否单数,没有限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

(4)关于常务委员会的定位。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常务委员会可以研究决定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可以对重大问题提前谋划酝酿沟通,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提交工会委员会作出决定。因此,常务委员会不是凌驾于工会委员会之上的又一个领导机构,而是工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在工会委员会中发挥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或5年。


Q81

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政治要求?

A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群团组织,政治性是第一位的,工会领导机构的候选人自然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条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严格地讲,这一要求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对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而言,标准似乎有点儿高。在实际工作中不是说一定要依据这个要求,来衡量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关键是应把握这一要求的精神,注重发挥政治导向作用。

(1)信念坚定。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承担引导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使命,基层工会领导成员自然要树立理想信念,不断改造世界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理想信念。

(2)为民服务。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基层工会领导成员是为职工服务的,要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一切为了职工、一切依靠职工,把职工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

(3)勤政务实。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以实际行动不辜负会员的信任,努力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4)敢于担当。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具有干事创业的激情,面对困难不退缩,面对矛盾不回避,不计名利不计得失,对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要敢于发声,敢于斗争。

(5)清正廉洁。基层工会领导人员要以“娘家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公私分明,不贪占工会财物。


Q82

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履职要求?

A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等候选人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要求,还要具备一定的履职要求。综合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1)热爱职工和工会工作。要对职工群众有感情,知职工懂职工爱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善于团结职工,对工会事业充满激情,热心开展工会活动,不计名利、不计得失,愿意为工会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2)具备一定文化业务素养。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法律、工会业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勤于学习,善于钻研,熟悉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领会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本领。

(3)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深入职工、深入实际,时刻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关心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疾苦,真正为职工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承担协调劳动关系任务,必然要与单位行政、职工经常发生联系,这就要求候选人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在实践中努力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能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手。

Q83

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中有哪些特别要求?

A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基层工会增强“三性”、去除“四化”,使工会组织更加贴近职工群众。

(1)体现先进性。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代表。劳模(先进工作者)是职工队伍中的先进分子,推荐劳模(先进工作者)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其意义在于:一是体现了对职工先进分子的尊重和重视,有利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二是体现了工会组织的先进性,把职工队伍中的先进分子推荐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保持工会组织的先进性;三是劳模(先进工作者)在单位一般具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基础较好,有利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体现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一线职工是职工队伍的主体,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一线职工代表。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群众性,防止基层工会成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少数人的组织。克服机关化、行政化,就要解决重精英轻草根的倾向,更多关注关心关爱普通职工;必须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把普通群众中的优秀人物选举到工会组织领导机构中。

(3)体现代表性。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的代表,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还应提高女职工在工会委员会中的比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Q84

哪些人不能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A


由于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具有特殊性,不是谁都可以作为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这是针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法律的六类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单位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2)关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本单位章程是怎样规定的。没有正职的,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②法定代表人之外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主要负责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如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既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主要负责人。而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可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一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属于主要负责人。

工会与行政分别代表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和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表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他们既要代表用人单位利益,又要代表劳动者利益,势必发生身份冲突。无论他们是否能够加入工会,都应当任职回避。

(3)关于单位合伙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由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合伙人其实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是资产所有者的组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不能加入工会的,自然不应成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关于他们的近亲属。《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从工会的性质出发,明确了任职回避问题。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如果是用人单位的会员,只要经过了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无可厚非,且他们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还容易和企业行政对话,有利于开展工会工作。这样的看法只是看到了现象,而没有看到本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是用人单位行政方面的代表,他们的近亲属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难免会使职工产生不信任感,根据《工会法》规定的精神,他们应任职回避。

Q85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

A


确定候选人是基层工会选举的关键环节,怎样确定候选人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经过五个环节。

(1)民主推荐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民主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强调的是通常情况下,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这是推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主要方式,并没有排除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推荐等方式。

(2)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多数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建议名单的主体只能是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新建立的工会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在会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多数意见提出,而不能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提出。

(3)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候选人建议名单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单位,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报经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其他形式;同级党组织可以书面同意,也可以口头同意,而上一级工会应当书面答复同意。

(4)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应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方式和地点没有具体规定,但原则是方便广大会员普遍知晓。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公示没有异议的,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的主要目的是在正式选举前,让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确认,同时,进一步熟悉候选人情况,做到选举时心中有数。表决一般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通过后,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Q86

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吗?

A


一般情况下,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组建工会的任务异常繁重,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对工会知之甚少,急需上级工会给予帮助指导。2014年7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认识和实践问题:

(1)符合有关规定精神。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双重领导。在工会组织建设上,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的名单,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上一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体现了上一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帮助指导,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精神。

(2)具有成功的实践基础。针对基层工会专职人员偏少、工作力量薄弱等现实问题,各地工会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社会上选聘了一大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他们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会联合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得到职工认可后,经民主选举担任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有效的,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3)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也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单位或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层工会而采取的一项举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单位现会员中,暂时找不到具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适当人选;二是在用人单位不支持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一级工会可直接发动职工加入工会,建立工会组织,通过推荐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上一级工会推荐的人选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利于打开工会工作局面;三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一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比如,会员意见分散,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4)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上一级工会不能“任性”而为,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基层工会及其同级党组织协商,经单位同意后才能推荐。同时,被推荐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并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注意:会籍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的,应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Q87

基层工会实施选举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A


为保证基层工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在实施选举前应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这是保证选举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选举准备工作情况,涉及以下九个方面:

(1)作出选举工作决定。在基层工会任期届满或新成立工会之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要进行研究,就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问题作出决定。

(2)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作出选举决定后,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送请示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大会的主要议程;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条件、结构、产生办法;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数,分配方案及推荐程序;会期及其他事项。

(3)等待书面批复意见。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在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同级党组织可以书面同意,也可以口头同意。而上一级工会应作出书面批复。

(4)实施大会筹备工作。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要根据会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如会议规模较大,可将筹备工作人员划分为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等,分别负责材料起草、会务安排、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5)分配选举会员代表。按照会员人数确定代表名额总数,提出差额比例,划分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明确会员代表的结构。由选举单位严格按照会员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差额选举。

(6)推荐领导机构候选人。根据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部署推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注意,推荐候选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广大会员参与,不能少数人指定。

(7)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大多数意见,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书面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提出会议工作人员名单。代表选举和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完成后,提出代表团分组名单,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大会选举监票人建议名单等。如设立大会主席团的,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等。

(9)准备大会有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大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大会议程(草案)、大会主持词、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会员代表选举和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候选人产生过程的说明、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票样式等。

同时,上一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问题,回答政策咨询,在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任职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基层工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

注意:如果是新成立工会的,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召开××单位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如果是换届会议,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召开××单位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

Q88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A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落实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率不得低于5%。比如,选举9名委员,候选人至少得10人。

二是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种选举方式,是把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与应选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相同;第二步,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这是在候选人建议名单人员较多或者意见相对不够集中的情况下,为保证选举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选举方式。

(2)关于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呢?没有直接规定,而是作出了间接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里间接作出规定,基层工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注意: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差额率不得低于10%。

Q89

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把握哪些问题?

A


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带头人,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至关重要。《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理解这一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等额和差额的问题。“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适用于直接选举,也适用于间接选举;适用于新建工会选举和工会换届选举,也适用于届中补选。至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差额率是多少,没有具体规定,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道理上讲,基层工会委员或常务委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

(2)关于委员或常务委员身份问题。“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工会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保证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实际操作中,如果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首先选举产生,或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委员。

(3)关于“新当选的”含义问题。“新当选的”是相对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而言的,指的是本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既包括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包括届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

Q90

怎样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A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有三种具体操作模式:

(1)间接选举。第一步,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二步,再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第一步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第二步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差额率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工会委员会委员都可以作为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

(2)直接选举。办法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差额率不得低于5%,从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候选人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决定。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办法二,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主席、副主席,但必须差额,差额人数不得低于5%,当选的主席、副主席自然为工会委员,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其他的委员。

(3)同时选举。把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按姓氏笔画列表,每个候选人后都有三个选项: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每位候选人的三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得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主席,如果得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在二人以上的,得主席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同的,可把他们作为主席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数多的当选为主席。如候选人中没有一人得主席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可再次进行投票,也可以暂时空缺,等下次大会再选。

得副主席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在计算副主席选票时,应把该候选人得主席的票数计算在内。其他特殊情况,比照上述选举主席的办法处理。

得委员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委员。在计算委员选票时,应把该候选人得主席的票数、得副主席的票数计算在内。其他特殊情况,比照上述选举主席的办法处理。

Q91

什么条件下可进行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

A


直接选举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有效切入点。随着职工队伍知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独立性不断增强,民主意识不断提升,推进直接选举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民主进步的体现。就普遍意义而言,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直接选举,但选举工作敏感性较强,既要积极,也要稳妥。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一规定,对推进直接选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意在引导基层工会有序推进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落实这一规定,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1)中小企事业单位。直接选举一般在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样的单位一般会员之间相互熟悉,会员可以根据自己平时掌握的信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企事业单位规模过大,会员之间相互不认识不了解,很难作出判断。至于什么规模属于中小企事业单位,没有规定,由基层工会酌情判断,大致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规模比较合理。

(2)单位经营管理正常。所谓经营管理正常,主要是指单位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有序,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有保障,没有违法乱纪、安全生产事故、财务管理风险等现象,单位经营管理处于平稳状态。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有利于顺利进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作。

(3)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和谐,是指职工与单位行政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相处和谐,沟通协商比较顺畅。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且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存在拖欠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很少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利于进行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4)职工队伍稳定。职工队伍稳定,职工才能对本单位有归属感,才能真正关心参与工会事务。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相处的时间相对较长,职工相互之间才能相互熟悉了解。如果职工队伍流动性大,彼此不了解、不熟悉,对单位缺乏归属感认同感,一般不太关注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问题,往往也难以形成相对比较一致的意见。

注意:以上说的只是“一般”情况,并不是说除此之外的其他基层工会就不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备条件的,当然可以进行直接选举。同时,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第二、第三层级工会也可以进行直接选举。

Q92

谁来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

A


会员不足100人的召开会员大会,谁来主持会员大会选举呢?就这么一个问题,实践中可谓乱象不少,有的行政领导主持,有的党组织领导主持,有的部门负责人主持,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这一规定分三种情况,明确了谁来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

(1)工会换届或者补选。当基层工会已经成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或届中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时,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来主持。

(2)新成立工会的选举。新成立工会,意味着以前没有工会,需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这时应由工会筹备组来主持。

(3)不设委员会的选举。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一人,这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特殊形态之一。当换届、补选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时,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来主持。

Q93

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A


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这一规定分两种情况,明确了谁来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1)工会换届或者补选。当基层工会已经成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或届中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时,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谁来主持呢?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来主持,二是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来主持。

(2)新成立工会的选举。新成立工会的,需要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谁来主持呢?也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来主持,二是由工会筹备组来主持。

注意:大会主席团不是必设机构,一般在会员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设立,也可以不设立,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Q94

谁来主持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

A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后,应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谁来主持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这是针对间接选举作出的规定,因主席、副主席还没有产生,需要由工会委员会来选举。这时涉及两种情况:

(1)当基层工会换届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后,工会委员会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这时,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来主持会议,进行选举。

(2)当新成立工会时。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后,需要由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这时,应由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来主持会议,进行选举。

注意:如不设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推荐一名主持人。

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来源: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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